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认定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进行。
1. 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定义
地上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构造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
地上附着物,则是指在土地上定着但非建筑物本身的其他物品,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水塔、水井、桥梁等。
2. 认定主体与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认定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在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并登记造册。
认定结果会作为补偿的依据,确保被征地或拆迁方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3. 补偿标准与依据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通常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
政府会根据所拆迁建筑物的结构类型、面积大小以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给予合理的补偿费用。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该法条明确了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合法性及必要性,为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认定及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认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的,认定结果会作为补偿的依据。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于永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因家庭承包地被征用所得地上附着物赔偿款46500元;
2.请求依法确认因家庭承包地被征用所补偿土地款人均份额为5500元;
3.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永某某承担。因赵某某、高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于永某某双方对承包地的地上物及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未达成一致,土地补偿款33000元现暂保管在××镇××楼村委。被告于永某某及第三人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于永某某、高某某、于海洋、于蒙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宋某某、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并确认该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款200000元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11月7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承诺,该承诺载明因按照园区发展规划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原告承租栽种白皮松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且原、被告对本次征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征地政策均无异议,只是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和奖励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第三人表示归属问题待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照判决书兑付。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张某某地面附着物补偿款17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张某某奖励金25000元。
蒋某某与蒋某某、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征收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40200元判令归原告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后原告本想领取自己的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但因二被告等人以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低等为由,到处进行信访,再加上二被告对原告的地面附着物(设施和材料费)补偿款也想占有,导致政府及公证处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该补偿款存在纠纷,原告一直无法领到补偿款。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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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地上附着物有哪些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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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