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与批准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提交申请时,需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事实、土地闲置情况、城市规划调整依据等。
3.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告与通知1. 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权人及收回依据等。
2. 同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收回决定的内容、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补偿与安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还需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4)收回与注销1. 在完成补偿与安置工作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2. 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在收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纠纷和矛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如下: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原《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就有规定,即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另外在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划拨。实际上包涵着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含义。二、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又根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需要规定了到期出让土地的收回,原《土地管理法》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属处罚性收回,应另作规定或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本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如下: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这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作了规定,并且还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关于这类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国家将不予补偿。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因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交回国家。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也不予补偿。如果单位需要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对土地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与上一种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单位还存在,但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对这部分土地不再需要使用,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土地收回。按规定这部分土地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的,也将不给予补偿。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对用地单位的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来讲,除第三种情况按合同规定外,其他都应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是单独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等建设项目用地收回的,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同时报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经依法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本法规定,为公共利益和旧城区改建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各城市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法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可以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也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分析: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后果是对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违规用地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话,政府不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反而违规用地的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甚至于是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都市绿洲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都市绿洲在一审的抗辩观点;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齿轮厂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0元,由沈阳都市绿洲生态美食广场负担。
向某某、恩施绿嘉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2021)鄂282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绿嘉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如上所述,绿嘉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除与向某某签订的《恩施绿嘉侬仓库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政府收回涉案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绿嘉侬公司可以解除《恩施绿嘉侬仓库租赁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向某某负担。
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原告实际支出成本支付土地收储价款人民币18380000元(含本金、土地出让费、税费、维修加固费、拍卖佣金、利息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5月27日,被告正式书面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收回该宗地,并对收回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经被告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按照工业用地的初评价为1854100元,被告要求按1854100元收回案涉地产。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苍溪县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补偿款10628868元,并承担:
1.1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2.5470000元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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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流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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