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扶贫的房子卖出去了,是否能要回来,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1)扶贫房子卖出后的法律性质扶贫房子,通常指的是政府为帮助贫困家庭而提供的住房,这类住房可能涉及特定的政策扶持和限制。当扶贫房子被卖出后,其法律性质转变为普通房产,但卖出行为是否有效,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卖出行为的有效性判断1. 合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卖出扶贫房子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合同即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房子一旦卖出,便无法轻易要回。
2. 特殊情形:如果卖出行为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意味着,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扶贫房子有可能被要回。
3)宅基地的特殊规定如果扶贫房子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那么还需要考虑宅基地的特殊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扶贫房子卖出后,买家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或者卖出行为违反了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那么卖出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从而有可能要回房子。
4)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在实际操作中,要回已卖出的扶贫房子并非易事。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法律条件外,还需要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如买家的善意取得、房子的现状、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此,在决定是否要回扶贫房子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扶贫的房子卖出去了是否能要回来,取决于卖出行为的有效性、宅基地的特殊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如果卖出行为有效且符合宅基地管理规定,那么房子一般无法要回;但如果存在合同无效或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情形,那么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展扶贫资产收益平台的协议》(2017年11月2日)及《涞水县资产收益扶贫补充协议》(2019年8月29日);
被告向原告返还扶贫专项资金280万元,支付2021年度收益资金14万元,合计294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展扶贫资产收益平台的协议》,2019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涞水县资产收益扶贫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双方确认了被告共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280万元,其中补充协议就2019--2021年度扶贫资产收益资金进行了约定,2021年度应收取被告收益资金14万元,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汇到原告账户。被告涞水县绿欣果蔬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扶贫资金280万元并支付2021年度资金收益14万元,解除原告涞水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绿欣果蔬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展扶贫资产收益平台的协议》及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涞水县资产收益扶贫补充协议》。
李某某、陈某某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返还房产(房产价值30万元),房产位于瀛洲街道办事处华夏路社区8号楼2单元1301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日,原告购买了洛阳高新区,该房属于集体土地所建,之前原告由于急需用钱交房款,无法贷款只好转让于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在房屋转让时口头约定:
房屋只准被告居住不准转让,如果转让应转让原告,否则,原告发现被告有转让他人情况,有权收回房屋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罗某某、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罗某某诉讼请求:
1.判令石某某返还购房款36万元;
2.判令石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47914.24元;
上述共计2907914.24元。本人认为,任何人不得因失信而获利,该房屋拆迁利益应规本人所有,对方明知违法而将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售与本人,存在明显过错,且违背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本人的信赖利益,理应赔偿损失并返还购房款。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罗某某购房款3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376899元,支付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款89045元,共计1825944元,原告(反诉被告)罗某某应腾空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房屋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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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回迁房卖了还能要回来吗,卖掉的安置房可以要回来吗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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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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