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规划区内,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宅基地。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城镇居民户口通常不具备在农村或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2. 另外,《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申请程序,但这并不适用于城镇居民。该条例明确指出,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若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则需经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依照相关程序办理。
3. 实际上,城镇居民申请宅基地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行为。因此,在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而应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住房需求。
城镇规划区内一般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特别是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
遇到宅基地不予审批的情况,需要分类进行处理:
1、如果是您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等条件达标后再申请。2、如果本身也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村里也有建设用地可用,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措施:
(1)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
(2)起诉村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和法定限制:
农村并没有禁止建房,如果要申请宅基地,首先是农村户口,户口所在地是本村集体,这里包括因其他因素回迁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20周岁以上,而且独立成户,名下没有宅基地。如果是婚后分户的,双方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样情况下是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2、规划建设:
涉及到整体规划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例如因国家规划或者公共建设需要搬迁的,可以在新的居住地重新申请宅基地;
或者农村房屋建筑升级重新规划的,农民可以按规定重建房屋,也可放弃老宅基地复垦耕种,申请新的宅基地。3、危房改造:
农村的危房一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还有一种是房屋达到使用寿命破败不堪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破坏严重的,政府也会根据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民自己可以申请。非灾害下破旧的房屋,农民可以在原址进行改造,或者老房被收回,再从新申请宅基地。综上所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管理部门都会批准申请手续,除非宅基地申请人是属于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况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目前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只要你依旧还是这个集体的人,就仍旧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四某某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书》无效;
2.被告庞某某返还涉案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07005.1元以及相应利息(以10700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自2017年6月25日计算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16005.14元),本项请求金额合计为123010.24元;
3.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拆迁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刘某某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称的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之规定,被告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即城北街道大塘村委扫杆坡村村民,不具有获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确认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姚某某进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张某某某、姚某某某进、姚某某某成的诉讼请求:
1.判令姚某某某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镇××村村××屯争议的面积为161.71平方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村路、北至空地)的宅基地返还给张某某某、姚某某某进、姚某某某成;
2.本案受理费由姚某某某承担。6.2021年5月,该砖瓦结构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被拆除,张某某某、姚某某某进、姚某某某意图在争议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而被姚某某某以姚某某的《遗嘱》阻扰,后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某、姚某某某进、姚某某某成负担,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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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退回2010年5月27日购宅基地款266800元。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某某宅基地转让款266800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分别以2018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7日起计付至退清款项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31日起计付至退清款项之日止,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6日起计付至退清款项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雷某某宅基地转让款26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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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城镇居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吗,城市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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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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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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