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农村自建房没有办理产权证,老人去世后有法定继承人时,拆迁补偿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
1)房屋合法性认定1. 合法建筑但未办理产权证:若房屋系合法建造,仅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手续未完善未取得产权证,但符合建房政策和规划要求,拆迁时应按合法建筑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具体标准依据房屋市场价值、面积、结构等因素评估。
2. 违章建筑:若房屋未经审批擅自建造或超过批准期限,属于违章建筑,拆迁时一般不予补偿。但部分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可能获得适当的材料补偿。
2)继承与补偿程序1. 继承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只要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即可作为遗产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
2. 补偿申请与登记:继承人需提交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及房屋合法性证明(如建房审批手续、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申请拆迁补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继承人可申请不动产登记,确认继承权。
3)特殊情况处理1. 产权纠纷:若存在多名继承人或继承权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明确合法继承人后,再申请拆迁补偿。
2. 政策差异:各地拆迁政策可能存在差异,继承人需了解当地具体规定,确保补偿申请符合政策要求。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桂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宅基地拆迁中其上房屋所获的补偿为被继承人桂某某6、冯某某的遗产,其中份额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分得2721581.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桂某某6宅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408号),其上房屋为桂某某6、冯某某出资,自1986年起修建,2018年遭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确认2018年9月26日《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及各项补助与奖励费某某某6、冯某某遗产共计231181.99元的三分之一即77060.66元某某原告桂某某1继承,被告桂某某3、马某某2、桂某某2、桂某某4、张某某、桂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桂某某177060.66元,确认桂某某6、冯某某优惠价购房利益共计2850939.9元的三分之一即950313.3元某某原告桂某某1继承,被告桂某某3、马某某2、桂某某2、桂某某4、张某某、桂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桂某某1950313.3元。
邢某某、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为邢某某、任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平山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拆迁后的房屋一直没有办产权证,现原告的祖父邢某某、祖母任某某、父亲邢某某某、母亲李某某均已去世,原告邢某某为邢某某某与李某某的独子,为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邢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刘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徐某某对刘某某某因刘东城中村改造而取得的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请求确认因刘东城中村改造而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156800元某某原告徐某某享有;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其爱人刘某某某于上世纪5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5个子女长女刘某某1、长子刘某某2、次子刘某某3、三儿子刘某某4、小女儿刘某某5上世纪80年代原告与其爱人刘某某某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镇××组××号××房屋一套六间上下外加三间厨房2011年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开始拆迁安置工作经测量原告及刘某某某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5*26.6*2共计558.6平方米同时对附属物及构筑物进行了登记2015年案涉的房屋开始拆迁工作2020年10月12日原告爱人刘某某某不幸离世现拆迁安置房屋具备安置条件但因原告爱人去世合肥市包河区大建设指挥部以原告家庭成员对拆迁房屋产权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拆迁相关安置工作现原告年事已高仍没有一个固定住所为保证原告能安享晚年无奈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确认原告徐某某对刘某某某因合肥市包河区刘东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的房屋拆迁安置面积50m2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确认徐某某、刘某某某因合肥市包河区刘东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156800元中91466.67元某某原告徐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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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没有房产证拆房怎么算,有土地证没房产证拆迁怎么算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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