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维稳工作方案,强制执行房产其实很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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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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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强制拆迁维稳工作方案,强制执行房产其实很难执行

一、强制执行房产其实很难执行

房产是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重要的一项财产,包括住宅、商铺、工业厂房等不动产。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被执行人资产表现形式向房产类集中等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房产类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因房产类强制执行难度较大,故执行难除了传统的查物找人难外,房产处置难正成为执行难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尤其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房产处置难已超越查人找物难成为执行第一难,破解房产处置难已成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涉房产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房产处置程序复杂、工作量大且处置周期长。房产处置要经历现状调查、裁定拍卖、价值评估、发布拍卖公告、网上竞价、裁定成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过户文书、强制交付等流程。其中现状调查、价值评估及强制交付是工作量最大、历时最长的三个环节。

现状调查当中,执行人员首先须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房产的查封、抵押等登记信息,如该房产为其他法院首查封,则要向首查封法院发函协商处置权;其次要赴现场实地调查房产的装修及占用情况,评估该房产交付的风险,并在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告知该房产利害关系人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该环节中如需协商处置权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可能须耗时一个月或数个月。

当前实践中,价值评估是以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为主,评估公司以执行人员前期的调查材料为基础,并赴现场进行实地评估作业,出具评估报告后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该环节通常须耗时一个半月左右,如有当事人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还要进行补充评估,可能要耗时数个月。

强制交付是拍卖成交、买受人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人员先张贴强制搬迁公告,责令房产的现占用人限期搬出,期限届满后如未搬出,则将房产的现占用人强制搬出并交付买受人的过程。该环节通常须耗时一个月左右,如遇上是工业厂房且涉及较多工人、设备、租户的情形,可能要耗时数月甚至长期无法交付。

基于上述情况,若房产无人占用且处置过程中没有异议发生,完成房产的处置通常须耗时六个月左右,若处置过程中伴随执行异议及须组织强制交付,则可能须耗时一年左右或更长时间。

二是房产处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因涉案房产存在被租赁、买卖等现象而伴随了大量的执行异议须处理。实践过程中,因善意的买受人及承租人其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房产的占用人都会以租赁、买受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此类执行异议中有的是权利人依法维权提出,有的则是被执行人与占用人恶意串通以逃避执行。此类执行异议的处理过程中,对于买受、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占用人的实际占用时间的审查认定较为重要,但被执行人与占用人恶意串通倒签合同时间的情形经常发生,且执行异议审查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事实通常还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认定,故房产处置过程中对上述执行异议的处理花费了执行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三是房产处置涉及巨大利益,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暴力抗法事件频发。近年来,随着房产的不断升值,对房产的处置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承租人及买受人如权利不符合受保护条件则其利益亦会因房产被处置受损,故被执行人、买受人及承租人都会想尽办法抗拒法院执行,尤其是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抗拒尤为强烈。笔者所在法院在房产处置过程中,近年来每年都会遭遇多起暴力抗拒搬迁的事件,甚至有用刀伤人或企图自残以抗拒执行的情形出现,给执行人员和案件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

四是部分涉案工业厂房的处置涉及问题复杂,人民法院难以单独化解。部分企业的厂房在拍卖过程中还在生产经营,或是出租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有的厂区内建有职工宿舍,甚至有的工业用房被改建成住宅房出售给群众,在此类厂房的处置过程中牵扯到职工安置、机械设备的拆除搬迁、人口居住安置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复杂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化解时已显得势单力薄。

二、提高涉房产类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质效

一是优化执行流程,充分发挥询价机制。当前执行过程中对房产价值的确定以评估公司的专业评估为主,评估结果较为精确,但耗时较长。近年来,随着司法网拍制度的不断完善,房产处置工作已充分做到了公开与透明,现行网拍制度对拍品的起拍价格规定已甚为宽松,第一次拍卖最低可将起拍价定为评估价格的70%,如一拍流拍,二拍的起拍价格最低可为评估价格的56%,故在起拍价可大幅打折的情况下,再去强调房产价值评估的精确性已无意义。司法网拍向社会公众开放,最终的成交价格会由市场决定,当前网拍实践工作中,在起拍价大幅度打折的情况下,拍品的最终成交价格已大多接近市场价格。实践中,政府物价部门对不同小区的二手房交易都会根据市场成交价格制定交易指导价,故笔者认为应与物价部门联动,将房产处置的网拍基准价格定为由法院向物价部门询价得到的该房产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交易指导价,如此,则可大幅度提高房产估价环节的效率。

二是组建资产处置团队,专业化、批量化作业。因涉房产处置的执行案件近几年才大量涌现,故法院内部的应对措施还显滞后。目前多数法院还是由案件承办人自行处置为主,因房产处置流程较长,且承办人要和司法鉴定部门、评估公司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大量对接工作,故由不同承办人同时处置不同房产会产生大量的重复劳动,而各承办人同时又有其他大量的执行案件要分散精力处理,故由案件承办人分散化作业效率较低。笔者建议应组建专业的资产处置团队,实施专业化、批量化作业,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减轻原案件承办人工作压力。

三是建立为被执行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保障制度。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涉房产类案件执行的难点,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及家属会产生房产被处置就“无家可归”的想法,对执行工作强烈抗拒;二是现行保障房制度未覆盖唯一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其今后的居住问题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积极沟通协作,构建为因被法院执行而失去住房的被执行人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等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做到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切实保障民生。

四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整合多方力量解决涉工业厂房处置难。建立强制搬迁与政府部门拆迁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有大量的拆迁任务须完成,而工业厂房因拆迁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款通常情况下会远多于被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拍卖款。如被执行人的工业厂房在政府部门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则法院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争取实施以地方政府实施拆迁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方案。这样一方面被执行人会因拆迁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减少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抗拒甚至会主动配合,另一方面也实现了政府拆迁与法院执行的双赢。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在数起涉工业厂房处置案件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紧密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建立强制搬迁工作的多方协作配合机制,对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厂房占用人予以强制清场。涉工业厂房处置的案件通常涉案标的额巨大,涉及债权债务人众多,如长期拖延不决,一方面给法院执行的公信力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给地方的经济发展及维稳工作带来阻碍,故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破解涉工业厂房强制搬迁难。对于重大复杂的强制搬迁工作,应形成党委领导指挥,法院主导,公安、城管、消防、医疗、住房保障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举多方之力予以完成。此外,对于在强制搬迁工作中以暴力行为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不良行为。

二、有房贷的房子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房产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房产前法院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

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

强制执行房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

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

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五、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唯一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如果是属于被执行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应该强制执行房产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六、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应该怎么样办

法律分析:

房子有房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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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制拆迁维稳工作方案,法院应该强制执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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