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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卖掉后,公用面积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原则上,若祖宅及公用面积一并转让,则公用面积不再属于原业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宅基地及公用面积的所有权性质
1. 宅基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表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仅享有使用权。
2. 公用面积的性质:
公用面积通常指宅基地上除建筑物占地外的其他面积,如庭院、空地等。这些面积同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
二、祖宅及公用面积转让的法律效果
1. 同一村集体内成员之间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当卖方将祖宅及公用面积一并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公用面积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表明,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公用面积)应一并转让。
2. 非同一村集体成员或城市居民购买:
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方将祖宅及公用面积卖给非同一村集体成员或城市居民,此类买卖合同通常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公用面积的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原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会因房屋的买卖而发生转移。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转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如果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用面积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如买方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取得公用面积的使用权,或双方对公用面积的使用权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但需注意:此类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拆迁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涉及到拆迁等情况,公用面积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可能会根据拆迁政策进行调整。但一般情况下,拆迁政策会倾向于保障原房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买方的实际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祖宅买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林某某地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对林某某地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承担。综上,本案属于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置换)而一审判决未适用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未考虑宅基地的使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林某某出嫁户口迁出后明显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林某某、林某某都已分户独立,不再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错误引用《继承法》规定作出极为错误的判决。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为:
确认《荔集建(2002)字第17024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荔集建(2002)字第1702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共有大厅西边墙中线以西的房屋属于林某某地所有,该中线以东的宅基地由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共同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苑某某1与苑某某2、苑某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苑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继承被继承人苑某某、薛某某遗留的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房屋五间西面的五分之四份额(88平方米)的房屋(四间);
2、六被告协助原告将被继承人苑某某、薛某某遗留的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房屋五间西面的五分之四份额(88平方米)的房屋(四间)所有权证变更为原告名下;
3、被告苑某某2将多占房屋二间(44平方米)腾出,交由原告所有并使用;
4、被继承人苑某某、薛某某遗留的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砖瓦结构房屋五间的宅基地300平方米的西面的五分之四的院落(240平方米)归原告使用;
5、被告苑某某2给原告留出三米宽的出行通道;
6、被告苑某某2将房屋东头的厦子34平方米的五分之四(东面27平方米)腾出归原告所有使用。原告父亲苑某某(1999年7月去世)与母亲薛某某(1989年12月去世)系原配夫妻,二人遗留有砖瓦平房五间(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村房字第××号),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土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土地上的附着物及厦子二间(40平方米)。被继承人苑某某、薛某某遗留的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原告苑某某1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被告苑某某2享有五分之二份额,被告苑某某3享有二十分之三的份额,被告袁某某享有二十分之三的份额,被告邓某某1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邓某某2享有四十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邓某某3享有四十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某某健、关某某居与关某某强、关某某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关某某健、关某某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关某某健、关某某居与两被告共同继承先父关联奉名下位于广东省开平市××××××××××××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开府集建字[1990]第081400***号】四人各占25%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关某某健、关某某居与两被告共同继承先父关联奉名下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开集建[1993]字第226***号】四人各占25%份额;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先父关联奉去世后留有名下位于广东省开平市××××××××××××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开府集建字[1990第081400***号】该房屋于1982年兴建:以及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开集建(1990)字第226***号】该房屋于1993年兴建。原告关某某健、关某某居、被告关某某强、关某某坚对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开集建[1993]字第226***号】上的房屋分别享有18%、20%、33%、29%的份额,原告关某某健、关某某居、被告关某某强、关某某坚对位于广东省开平市××××××××××××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开府集建字[1990]第081400***号】上的房屋分别享有24%、25%、27%、24%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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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房子卖了宅基地还是归本人的吗,房子卖了宅基地归谁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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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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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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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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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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