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拆迁安置房不想要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钱的。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或安置房分配之前表示不想要安置房,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即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拆迁补偿。2)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分配,但被拆迁人因某种原因不想要了,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退回的。因为安置房的分配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如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等,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退掉安置房,并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3)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可以退回拆迁安置房并获得经济补偿,具体的退房流程和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退房政策和操作流程。拆迁安置房不想要了能否退钱,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当地的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中亿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即只有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能够对抗其他购买人,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优先于普通购房债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2元,由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高某某与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回迁房定金款16000元及装修保证金2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8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定金款实际付清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东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宁市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有照房和无照房能够兑换房票额度总计为211666.40元,实行房源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位于东宁镇牡丹家园1号楼3单元203室(建筑面积为80.034平方米),协议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用途为住宅,房票额度为214491.12元,原告选择的房源超出房票额度2824.72元,原告需向被告补交房屋差价款2824.72元。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定金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定金16000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装修保证金2000元。
高某某与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回迁房定金款16000元及装修保证金2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8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定金款实际付清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东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宁市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有照房和无照房能够兑换房票额度总计为166897元,实行房源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位于东宁镇牡丹家园1号楼3单元403室(建筑面积为80.034平方米),协议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用途为住宅,房票额度为214491.12元,原告选择的房源超出房票额度47594.12元,原告需向被告补交房屋差价款47594.12元。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定金16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定金16000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东宁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装修保证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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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房不想要了可以换成钱吗,买了房子不想要了可以退吗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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