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拆迁拿到房票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选择换成钱的。
1.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表明,在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获得现金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 补偿方式选择:
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即拿到房票),但在后续又希望换成现金,需要与相关征收部门进行协商。这通常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征收部门的规定。
一些地区可能允许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更改补偿方式,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此需要及时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
3. 操作建议:
如果您持有房票并希望换成现金,建议首先咨询当地征收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了解是否允许更改补偿方式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条件。
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拆迁拿到房票后能否换成钱,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征收部门的规定。因此,在做出决定之前,务必充分了解并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就房屋拆迁而言,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自由选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旧房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至于选择哪一种,由被拆迁权衡各种因素后自行决定。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为了给予失去房子的老百姓合理的补偿,满足老百姓失去房子后的生活需要,让老百姓的生活得到保障。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对象是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补偿,补偿含土地的价值、房屋的重置价值、附属物、装饰装璜、搬家费、过渡费等。补偿与户口、人口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对象是房屋征收中涉及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补偿时与户口、人口的多少有关。补偿时因房屋的土地属集体所有,所以其土地对个人不予补偿,但可以按人口及是否单独立户分配宅基地让你个人重新建房,并规定每户人家只能享有一块宅基地。地面上房屋按重置价格减拆旧评估,附属物、装饰装璜、同样评估补偿。如果是乡镇村统一规划建房安置的也是按农业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享受安置房,村集体按各户的人口多少安置相应面积,安置新房时新房的价格应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结清差价,并互找差价。一些条件好的村集体经济可以在征地拆迁中用集体的积累贴补村民,实行一次特殊分红,让村民不贴钱或少贴钱。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我的房屋拆迁款已经到位,但货币安置已经到位。我能拒绝拆迁方拆除我的房子吗?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置换补偿款15876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至被告实际付清房屋置换补偿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2年,被告征收中心按照延长县人民政府(2012)23号文件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的计算标准(置换面积×基准价),收取动迁户薛某某、张某某某差价后将差价和拆迁补偿款交付原告,以上事实由延长县人民政府(2012)23号文件和被告征收中心(2017)7号文件所反映事实佐证。被告延长县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延长县某公司房屋置换补偿款1587680元,驳回原告延长县某公司对被告张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中亿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即只有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能够对抗其他购买人,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优先于普通购房债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2元,由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王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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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选了房子可以再改现金吗,拆迁可以要钱又要房子吗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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