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苏州即将动迁的地方
法律分析:
1、住宅整修。
对住宅楼立面进行整修、专业防漏处理、附着物清理,安装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等;
2、市政道路设施。
对道路、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根据现场条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增加无障碍道路、无障碍坡道等;
3、绿化景观。
对公共绿化等进行改造,重新规划施工各类游园、布置健身设施等;
4、管线改造。
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雨污水管网改造。
整修或更新自来水、燃气、供电、电信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5、智能化建设。
根据公安部门标准建设小区安防设施,新增智能停车充电系统,新增道闸、门禁卡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6、新增公共配套设施。
在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区域内,根据居民需求及配套要求,增加公共活动的配套建筑物及设施;
7、环境整治。
整治各类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无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清理违法占道、占绿堆放杂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解答:
苏州市正在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为了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很多区域都需要进行拆迁和动迁。
对于居民而言,他们需要考虑政府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的公平性。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征收的地方并非全部由私人所有,因此政府需要依据相关条例来规范征收程序。
在征收面积、赔偿标准方面,政府也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尽可能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居民而言,应该首先做好各种证件备案和资料登记工作,以便政府对其进行合法征收和补偿。
同时,居民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与政府协商谈判,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施需要进行拆迁、征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拆迁、征收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过审查批准后执行。
法律分析:
本次规划范围为吴江区行政辖区,面积1176.72平方公里(不含部分太湖水域面积),含七个镇(黎里镇、盛泽镇、同里镇、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四个街道(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以及吴江开发区江陵街道)。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
1、住宅整修。
对住宅楼立面进行整修、专业防漏处理、附着物清理,安装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等;
2、市政道路设施。
对道路、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根据现场条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增加无障碍道路、无障碍坡道等;
3、绿化景观。
对公共绿化等进行改造,重新规划施工各类游园、布置健身设施等;
4、管线改造。
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雨污水管网改造。
整修或更新自来水、燃气、供电、电信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5、智能化建设。
根据公安部门标准建设小区安防设施,新增智能停车充电系统,新增道闸、门禁卡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6、新增公共配套设施。
在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区域内,根据居民需求及配套要求,增加公共活动的配套建筑物及设施;
7、环境整治。
整治各类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无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清理违法占道、占绿堆放杂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苏申外港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独墅湖以西的吴中开发区用地,共约7.18平方公里。
二、规划重点
1、用地调整:
根据上位规划的调整、相关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变以及现实情况的制约,对部分用地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涉及到部分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根据用地调整带来的规划人口的增加,使得小学、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的规模也进行相应调整。
2、道路调整:
保持区域内主干道路骨架不变,结合用地调整优化部分支路。
3、地块的控制指标调整:
依据现状条件的变化和城市形象的要求,调整规划区内部分地块的控制指标。
从城市空间形态的角度入手,在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要求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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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昆山周庄拆迁补偿,苏州市姑苏区动迁规划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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