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拆迁后居委会怎么办,生活区拆迁居委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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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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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社区拆迁后居委会怎么办,生活区拆迁居委会怎么办

一、生活区拆迁居委会怎么办

在生活区拆迁的情况下,居委会应首先了解并遵循相关的拆迁法规和政策。对于拥有居住权的居民,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一、居住权人的权益

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由于拆迁导致居住权人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因此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居住权人也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为居住权主要是解决居住生活需求,并不包括“收益”权能。

二、居委会的职责

居委会应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向居民清楚解释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居委会需协助居民与拆迁方进行协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拆迁过程中,居委会还应关注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居委会在生活区拆迁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和协调作用,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居住权人在拆迁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二、城中村拆迁后归社区管还是村委管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迁中居委会无权做出哪些行为

与村委会不同,法律规定居委会能管理的只有社区服务站及其设施。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有的居委会会狐假虎威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居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居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建的强拆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居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房屋,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收决定》上公章为居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四、房屋拆迁是否需要得到社区居委会的同意?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时需要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公告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居民。

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得到社区居委会的同意。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过公告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居民。

”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帮助,并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

总结: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拆迁单位需要得到社区居委会的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与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和协商可以更好地解决拆迁相关问题。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公告,同时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安置帮助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五、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征地拆迁中,居委会无权做哪些事?

一、城中村改造归哪个部门管?

于城中村的改造,从法律层面上应该是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主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事实上,国家法律制度从来没有规定过各地必须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如果本地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在政策确定下来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肯定会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城中村改造这种事项,无法用法律制度统一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城中村的改造,还是棚户区的改造,都需要被改造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还有就是产权置换的方式,不管是采取哪一种方式,都是需要做出合理的补偿的措施,然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具体的补偿的标准是需要向社会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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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拆迁后居委会怎么办,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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