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宅基地子女继承的最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继承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或者不存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2)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则1. 若子女与父母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那么这些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2. 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房屋作为遗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由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当房屋被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有多个子女,且其中有的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那么这些子女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与房屋继承紧密相关的。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但具体继承规则还需根据子女的户籍情况、是否与父母同一农户家庭以及是否已分得新宅基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分析:
可以。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人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宅基地可以继承吗1、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哪些1、子女。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1)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当房屋因倒塌等原因消灭后,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
不能: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不能享受产权(家庭成员协商约定只对内部有效),父母百年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产的,子女都可以继承,如果只有宅基地,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唐某某6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份额(根据贡献度,唐某某6和王某某1各占40%的份额,严某某占20%的份额,严某某过世后由王某某1和王某某2各继承10%,王某某1继承的10%中有5%归唐某某6,即唐某某6和王某某1各占45%的份额、王某某2占10%的份额。王某某1过世后,一半22.5%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唐某某6,另一半22.5%按法定继承各继承4.5%,故原告遗嘱继承唐某某6的份额为72%);
2.原告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唐某某6名下的银行存款、丧葬费、补助费。涉案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人为王某某1、唐某某6及严某某(1992年12月2日死亡),严某某共生育两个子女,即王某某1、王某某2(2021年12月4日死亡)。被告唐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某111585.71元,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房屋(队号8,户号35)由原告唐某某1享有54%的份额,被告唐某某2、唐某某3、唐某某4、唐某某5各享有9%的份额,被告徐某某1、徐某某2、徐某某3、徐某某4各享有2.5%的份额(合法有证部分)。
施某某与施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新阳村2队18号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18号房屋)中属于王某某的份额依法由原告继承;
2.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新阳村2队538号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538号房屋)中属于王某某的份额依法由原告继承。2013年8月4日,王某某立下遗嘱:
坐落于青浦区新阳村2队18号的宅基地房屋、坐落于青浦区新阳村2队538号的宅基地房屋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王某某的份额部分待其过世后由原告施某某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上海市青浦区新阳村18号农村宅基地房屋由被告施某某享有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由被告施某某、施某某、施某某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继承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新阳村538号农村宅基地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原告施某某享有。
王某某2、王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王某某2、王某某1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某某名下宅基地因拆迁所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1506068元(上诉金额为751541.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此外,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中称“仅其次子王某某3符合宅基地审批手续”,但根据当时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必须年满20周岁,无论是1984年时(王某某315岁)还是1986年(王某某317岁),王某某3都未参加工作,而购买房屋B花费1500元,王某某3并无能力支付购房款项,因此房屋B是王某某某作为村集体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政策并且实际出资购买,而并非王某某3主张的以其名义进行申请。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7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2拆迁安置补偿款293813.6元,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7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1拆迁安置补偿款2938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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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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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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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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