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农村父母遗留的房子确权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房屋确权的基本原则农村房屋本身一般不需要单独确权,而是随宅基地一起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父母过世后农村房屋的继承1. 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或其他村村民的,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继承后,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待房屋不可居住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继承过户手续
继承人需携带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可办理继承过户。
3)确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农村父母遗留的房子在继承过程中,需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来确定是否能同时继承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并完成确权登记。
#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刘某某某与刘某某某芸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A号院内现有房屋归我所有。我自出生一直随父母在此居住生活,1988年,我出全资对院内房屋进行了翻建,形成北房三间、西厢房两间、西厢房南侧还有一间棚子的格局,1993年宅基地登记确权的时候,我是家庭成员之一。确认北京市朝阳区A号院内现有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成所有(合法性以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查为准),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刘某某成负担1950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某兰、刘某某某芸共同负担1950元(原告刘某某成已预交,被告刘某某兰、刘某某某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成)。
李某某1与李某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朝集建(93地)字第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李某某1所有。事实和理由: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原、被告父亲李某某3的遗产。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朝集建(93地)字第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所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2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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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父母过世农村的房子怎么确权,农村房屋已经确权了,还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吗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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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