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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法中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1)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若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若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1. 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旨在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荒废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因此,如果征收后的土地一年内未使用,应当恢复耕种。2)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这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3)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防止了土地的长期闲置。对于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荒废的情况,应根据闲置时间的长短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恢复耕种、缴纳闲置费以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但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连续满1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后继续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政府置换其他等价土地;政府招标、拍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
- 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除选择上述方式外,还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3. 闲置土地的收回与利用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应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告。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临时用途;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恢复耕种或改为其他农用地,或由政府拟订置换方案,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4. 监督与管理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宅基地长期闲置,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
1)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置。
2)闲置宅基地的收回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具体来说,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如果农民户口已迁出农村,就不再是该村村民,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无需支付补偿。
3)闲置土地收回程序闲置土地的收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国土资源局会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确认闲置土地的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然后,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后,会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最后,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宅基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村委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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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荒废怎么办,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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