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明明宅基地周围有房子,确权证上却写着空地,可能涉及的原因及解释如下:
1)确权原则与条件的影响1. 历史形成与现状维持原则:宅基地确权需考虑历史使用情况,并尽量维持现状,除非违反法律法规。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后期加建或未纳入历史确权范围,则确权证上可能仅反映原始状态,即空地。
2. 符合规划与无权属争议: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若房屋建设未遵循规划或存在权属纠纷,可能影响确权结果,导致确权证上未体现房屋部分。
3. “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超占部分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能无法在确权证上体现。
2)确权流程与手续的问题1. 申报材料不全:宅基地确权需提交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等在内的完整材料。若申报时未提供房屋建设的相关证明,如建房申请、土地来源证明等,可能导致确权证上未登记房屋信息。
2. 权属审核不严格:在权属审核阶段,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或审核不严格,可能遗漏房屋信息,导致确权证上仅登记为空地。
3. 公告与异议处理不当:确权过程中需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如有异议需及时处理。若公告期间未收到关于房屋的异议或异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确权证上未反映房屋实际情况。
3)特殊情况的处理1.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空地,只要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即使有空地也能确权。但若房屋属于后期加建且未纳入历史确权范围,则可能不在确权证上体现。
2. 超出规定面积的处理:若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出了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处理方式因地制宜。部分地区对于超出面积在合理范围内且符合历史条件的,可能在确权时注明实际使用面积,但也可能因政策限制而仅登记为空地。
3. 空闲或废弃状态:如果宅基地因房屋倒塌、拆除等原因处于空闲或废弃状态,且达到一定期限(如两年),村集体有权收回或不予确权,此时确权证上可能登记为空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条款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但确权证上未登记房屋信息可能涉及权属审核、规划符合性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条款规定了“一户一宅”政策,若房屋属于超占部分,可能无法在确权证上体现。
style":""}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从某某、被告从某某1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
2.请求确认位于项城市××庄××栋××号楼××单元××楼××和位于项城市××庄××栋××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张某某某享有(每套房屋价值300000元,两套共计600000元);3.庭审中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拆迁获得各种费用73634元;
4.保留追究被告违约的权利;
5.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购买后,原告于2017年3月在该宅基地上建平房180余平方:
8月5日潘庄村土地被征收,原告购买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因拆迁不仅置换了两套房屋,即位于项城市××庄××栋××号楼××单元××楼××和位于项城市××庄××栋××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还获得拆迁过渡的各项费用73634元,由于宅基地是从某某1的名字,且从某某1在2014年元月2号出具证明,证明宅基地由从某某拥有,从某某有权使用、转让,出租,自行处理。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原告张某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宋×1与宋×2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宋×1上诉请求:
1、宋某某仅持有房产登记证书该附图西侧为虚线且该证书只是房屋产权证明不能作为超出房屋以外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一审判决未经实地勘察测量未作实地调查草率判决认定“1996年原房主宋某某经文水县人民政府审批取得的东西宽16.45米南北长30.83米的宅基地房院一处”事实上1996年宋某某并没有西围墙其向村委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现在被上诉人垒砌的围墙远远超出该认定的范围是被上诉人多占多霸上诉人并未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宋×1负担。
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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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空宅基地怎么确权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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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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