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退出集体土地,迁户口后家里的宅基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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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福建农村退出集体土地,迁户口后家里的宅基地怎么办,2021年农村土地永久退出

一、迁户口后家里的宅基地怎么办

迁户口后,原家里的宅基地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迁户口后,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保留,那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还是这个房子的户主,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归你所有。但是,如果房屋因自然环境倒塌或消亡,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2)如果全家户口都已迁出,那么将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3)如果迁户口后,父母户口仍在农村且未分户,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在父母手里。按照“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父母作为村集体的成员,依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是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国家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同时,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迁户口后家里的宅基地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是否保留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全家迁出以及父母户口是否仍在农村等因素。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用法2019年11号

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用法2019年11号)的相关内容,虽然直接的具体通知细节未在此提供,但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进行一般性的解读。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管理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2. 宅基地使用与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确保了宅基地使用的合理性和规划性。

3. 宅基地的审批与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以及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这既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宅基地的合理流转。

2)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规定

1. 宅基地申请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流程,包括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这确保了宅基地申请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宅基地的保护与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列出了“四禁止”行为,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进一步强化了宅基地的法律保护力度。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义与影响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农村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可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用法2019年11号)虽然未直接提供,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三、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四、户口在农村时获得的宅基地转为城镇户口还能拥有吗

关于户口在农村时获得的宅基地转为城镇户口后是否还能拥有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当农村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其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则上不再享有申请或新获得宅基地的资格。

二、已拥有宅基地的处理

1. 继续使用:如果农村村民在转为城镇户口之前已经合法取得了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村民在房屋存续期间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使用权仅限于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不包括进行翻建、扩建等超出原有范围的建设活动。

2. 房屋灭失后的处理:一旦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房屋的存在紧密相关的,房屋灭失后,使用权也随之消失。

3. 继承房屋涉及的宅基地:如果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了农村父母的房屋,从而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同样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只能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

三、申请新宅基地的限制

转为城镇户口后,个人将不再具备申请新宅基地的资格。因为宅基地的申请对象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旨在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城镇居民由于户籍迁移,已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与流转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意味着,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可以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结论与建议

户口在农村时获得的宅基地在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则上不再享有新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对于已经拥有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继续使用,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房屋灭失或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进行流转。建议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村民在处理宅基地问题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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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用法2019年11号,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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