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集体土地的请示,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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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现就补偿标准的相关要点说明如下:

1)补偿原则

1.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补偿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补偿标准制定

1.农用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其他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3)补偿内容与方式

1.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等设施,按实际价值、成新程度、重置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

2.青苗补偿:根据农作物种类、生长阶段、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通常按一季产值计算,确保公正客观。补偿时机一般在农作物收获前进行。

二、征地单独选址规定

征地单独选址规定主要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条件、报批流程以及征地流程。以下是对这些要点的详细解答: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条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这些项目通常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认定时需注意,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而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用地,以及开发区、工业区、学校、市场等用地,则不应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2)单独选址土地报批流程

单独选址土地报批流程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准备一系列报批材料,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项目批准或备案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等。同时,还需满足一系列办理条件,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等。这些条件和材料的准备都是为了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征地流程

征地流程包括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环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还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组织实施。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征地单独选址规定涉及项目用地条件、报批流程以及征地流程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公告,并需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程序。公告的目的是确保征地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集体土地先征地还是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的审批程序。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顺序

1. 在进行征地之前,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因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审批,农用地才能合法转为建设用地。

2.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因此,在征地之前,必须确保所征土地已经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征地行为将缺乏合法性基础。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具体流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还需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在征地之前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非法占地行为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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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地单独选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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