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顶社区拆迁现场,相邻权纠纷第37讲:楼下邻居违法搭建雨棚能起诉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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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顶社区拆迁现场,相邻权纠纷第37讲:楼下邻居违法搭建雨棚能起诉拆除吗?

一、相邻权纠纷第37讲:楼下邻居违法搭建雨棚能起诉拆除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楼下违法搭建雨棚,势必影响楼上的隐私、卫生、安全等,可起诉楼下邻居拆除。案由是相邻权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楼下的业主拆除违法搭建的雨棚。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朱某应否拆除安装在广州市越秀区某304房西面蓝色雨棚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吴某与朱某为上下毗连的相邻关系。 吴某主张朱某在案涉304房西面搭建的蓝色雨棚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据此要求朱某拆除该雨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法院现场勘查情况,可以认定朱某搭建的蓝色雨棚高于一般雨棚位置,其最高处已超过4楼楼面高度,与吴某窗户相近。该雨棚的设置确会影响吴某的视觉感受,雨棚上也容易积累垃圾,并对吴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吴某要求朱某拆除该部分雨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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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楼下装雨棚是否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分析:

是需要拆除的。

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

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房屋的主人影响更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楼下装雨棚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分析:

侵犯了相邻权。

楼下邻居非法搭建雨棚侵犯了你的正常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四、楼下装雨棚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类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五、邻居搭起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

法律分析:

是需要拆除的。

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

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房屋的主人影响更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六、楼下搭建雨棚如何起诉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6)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5)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7)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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