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江山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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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江山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江山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江山征迁

一、江山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关于江山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整合的详细解答: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与原则

江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固定值,而是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土地类型、区域位置、被征地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 政策法规依据: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江山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法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2. 土地类型与区域差异: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如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和区域位置(如城市中心、郊区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被征地具体情况:包括被征地的面积、位置、用途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等,均会影响最终的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的构成内容

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土地补偿费:

- 定义: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 安置补助费:

- 定义:用于安置因征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 标准: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有关,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附着物的实际情况,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

-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补偿,一般按照青苗的种类、生长阶段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三、如何获取准确的征地补偿标准信息

为获取江山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信息,建议通过以下途径:

1. 访问政府官方网站: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江山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通常会发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文件,可访问“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征地拆迁”等相关栏目查找。

2.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直接前往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咨询,这是获取详细准确征地补偿标准信息的最直接且权威的方式。

江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系统,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和实际操作环节。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在征地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

二、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解读

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对该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背景与目标

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该政策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显著改善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2)集聚对象及条件

1. 集聚对象:全市各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和各乡所有区域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对象(其中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宅基地需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

2. 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需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选择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需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

3. 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3)安置方式及标准

1. 公寓房房票安置:安置户按政府核定的安置价购买公寓房,每户可享受的增购面积不超过一定限额(如40平方米),按政府优惠价购买。安置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

2. 商品房房票安置:安置户选择商品房房票安置的,除了可以享受房票票面价值外,还可以享受购房当地为“共富搬迁”安置户专属配套的相关购房奖励政策。

3. 迁建安置:选择到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一定限额内(如80平方米),宅基地的价格采取有偿竞位方式确定。

4. 兜底安置: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共租赁用房或乡镇(街道)、村集体提供的梯度安置周转房租住的方式。

4)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资金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由搬迁奖励补助、拆房退地补偿及奖励、整村搬迁清零奖励、低收入农户补助等四部分构成。具体标准根据安置方式、搬迁规模、完成时间等因素自行制定,并鼓励提高整村搬迁和城区国有公寓安置对象的拆房退地补偿标准。

5)其他重要规定

1. 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家庭人口按本户在册人口计算,不含挂靠人员。属本户家庭在册城镇居民,若未享受过一切房改优惠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

2. 房票使用规则: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一定期限(如24个月)。逾期未使用导致房票失效的,可以申请选择其他安置方式或按房票票面金额申请全额货币补助。

6)法律依据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情形,但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在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详细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确保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为搬迁农户提供了多样化的安置方式和优厚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旨在有效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三、外嫁女户口迁出 但土地在娘家 婆家本人没地 土地补偿费能自己得到吗

对于外嫁女户口迁出但土地在娘家,婆家本人没地,土地补偿费能否自己得到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1)外嫁女户口迁出后的土地承包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意味着,如果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那么她在娘家的承包地应被保留。

2.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权是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补偿费是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这意味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决定的。如果外嫁女户口已经迁出,且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可能无法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如果外嫁女虽然户口迁出,但能够证明她仍然依赖原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她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承包地且原承包地仍被其使用,那么她可能仍有权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土地补偿费。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来确定。

2. 另外,如果外嫁女在户口迁出后,因特殊原因(如丧偶、离婚等)又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重新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外嫁女户口迁出后能否获得娘家的土地补偿费,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果她已经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她可能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她仍依赖原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她可能仍有权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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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江山市大搬快聚的新政策解读,外嫁女户口迁出 但土地在娘家 婆家本人没地 土地补偿费能自己得到吗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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