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房屋附着物是指依附于房屋主体结构,与房屋共同构成完整使用功能的物体或设施。这些附着物虽然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但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法律上,房屋附着物的定义及分类主要涉及到其所有权归属、维修责任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
1)房屋附着物的法律定义房屋附着物是指那些与房屋主体紧密相连,且为房屋使用提供辅助或增加功能的物体或设施。这些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门斗、门廊、阳台、设备平台、室外楼梯、空调室外机位、挡土墙、院落、坡道、雨蓬、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等。它们与房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房地产权益。
2)房屋附着物的分类根据附着物与房屋主体的关系以及使用功能,房屋附着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结构性附着物:如围墙、门斗等,它们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相连,共同承担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功能性附着物:如阳台、设备平台等,它们为房屋提供特定的使用功能,如休闲、储物等。
3. 辅助性附着物:如空调室外机位、管道井等,它们为房屋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3)房屋附着物的法律属性在法律上,房屋附着物通常被视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房屋产权人。因此,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房屋附着物的权益也随之转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4)房屋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拆迁等情况下,房屋附着物通常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附着物的类型、价值以及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政府会制定具体的补偿政策和标准,以确保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房屋性质主要指的是房屋的法律属性和权益归属,它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性质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关于房屋性质的详细解释:
1)房屋产权性质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房屋的产权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 国有房产: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又进一步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2. 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 私有(自有)房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等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 其他类型房产:如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等,这些房产的产权归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或经济实体。
还有期房和有限产权房等特殊类型的房产。期房是指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期间的商品房;有限产权房则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的住房。
2)房屋土地性质房屋的土地性质也是房屋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2. 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3.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滩等。
对于房屋而言,其土地性质通常为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取得方式(如出让、划拨等)以及使用期限等,将直接影响房屋的性质和权益。
3)房屋权利性质房屋的权利性质主要指的是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产权证使用权类型主要包括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几种方式。其中,出让和划拨是最为常见的两种方式:
1. 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房屋性质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它涉及房屋的产权性质、土地性质以及权利性质等多个方面。了解房屋性质对于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房屋交易以及处理房屋相关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后的房屋主要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兼具政策性和过渡性特点,其具体性质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核心属性:政策性保障住房
1. 政府主导: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实施,通过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政策支持,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困难。
2. 定向分配:优先安置原棚户区居民,部分项目设置收入门槛,确保资源精准投放。
3. 产权限制:多数为有限产权房,住户需满足一定年限(如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转为完全产权。
二、特殊类型:过渡性与多元化结合
1. 安置房与商品房混合开发模式:部分地块采用“配建+回购”方式,开发商按比例配建安置房后,剩余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2. 共有产权房试点探索:在部分地区试点中,政府与个人按份共有产权,个人可逐步购买政府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兼顾保障与市场机制。
三、与普通商品房的本质区别
1. 土地性质:棚改住房土地多为划拨或协议出让,而商品住房土地为招拍挂出让。
2. 价格机制:棚改住房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按成本价确定,商品住房价格则由市场调节。
3. 交易限制:棚改住房在一定期限内(如5年)不得转让,商品住房则可自由交易。
4. 购买资格:棚改住房主要面向拆迁安置对象,商品住房则无户籍收入限制。
杂房是否属于住宅房屋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定义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房屋性质的定义与分类
1. 房屋性质的定义:
- 房屋性质是指房屋的法律属性或用途分类,它决定了房屋在产权归属、交易规则、税费负担及使用用途等方面的差异。
2. 常见的房屋性质分类:
-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 经济适用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 廉租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公租房: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安置房: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杂房的性质判断
1. 杂房的定义与特点:
- 杂房通常指的是用于存放杂物、工具或作为辅助用房的房屋,其使用用途与住宅有所不同。
- 杂房可能附属于主住宅,也可能独立存在,其产权归属和使用用途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2. 杂房是否属于住宅房屋性质的判断:
- 若杂房作为主住宅的附属用房:且其使用用途与住宅紧密相关,如作为储物间、车库等,且产权上与主住宅不可分割,则可能被视为住宅的一部分,从而具有住宅房屋性质。
- 若杂房独立存在:且其使用用途明显偏离住宅功能,如作为仓库、商铺等,且产权上独立于主住宅,则更可能被归类为非住宅房屋性质。
三、法律分析与建议
1. 法律分析:
- 房屋性质的判断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和产权归属情况。
- 在处理涉及杂房的法律事务时,如买卖、租赁、继承等,应首先明确杂房的性质,并据此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建议:
- 对于不确定杂房性质的当事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 在处理涉及杂房的法律事务时,应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因房屋性质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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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什么叫房屋性质 房屋性质有哪些,棚户区改造后的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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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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