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外嫁女户口在本村,是否能分到土地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户口未迁出且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外嫁女
对于户口未迁出且依然在本村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外嫁女,她们是能够享受到征地拆迁的补偿的。因为参与分配村集体资产的前提是具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这类外嫁女因继续享有村集体成员权,所以有权分配村集体的财产。
二、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
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从本村迁出,并迁入到丈夫所在的村集体,并在夫家进行生产生活活动,那么她们就无权分配原娘家村里的征地补偿。这是因为她们已经脱离了原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因此也不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外嫁女在丈夫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她们在娘家原有的土地份额是可以保留的。这是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赋予给农民个人的,不因其婚姻状况的改变而自动丧失。
综上所述,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土地,主要取决于她们的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在本村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果户口未迁出且在本村生产生活,则有权分配土地;如果户口已迁出,则在一般情况下无权分配土地,但可能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主观:
一,政府不会有土地补贴,外嫁女(儿子结婚户口本就不需要迁走)户口未迁走:
1,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利益(土地或者补贴款),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
2,一般来说,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
3,当事人可以与娘家村的村领导协商;
4,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法律客观: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 宅基地 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分析:
外嫁女如果户口没迁出,那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这只意味着在娘家村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代表能分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
想要分到土地还要等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国家统一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时才有可能参与承包分配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只要户口还在农村,就应该享有该户籍所在地的福利。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
股权执行标准情况:
(1)出嫁女:
若嫁本市内,在三个月后取消口粮和分红;若嫁外市,则仍然保留口粮和分红。
(2)户口迁出的:
取消口粮,但仍然保留分红。
(3)户口迁入及小孩出生入户的:
有口粮,但没有分红。
(4)死亡:
取消口粮,分红可以办理继承。
(5)非农户(该村大部分是农户,只有几个是非农户):
有口粮,分红要看当时是否属于股东,若当时是股东,则有分红,否则没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主观:
一,政府不会有土地补贴,外嫁女(儿子结婚户口本就不需要迁走)户口未迁走:
1,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利益(土地或者补贴款),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
2,一般来说,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
3,当事人可以与娘家村的村领导协商;
4,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法律客观: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 宅基地 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外嫁女户口迁出,在娘家仍有土地,可以纳入征地安置人员。
1、外嫁女户籍还在本村,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外嫁,有资格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2外嫁女的户口即使随着婚嫁迁出,但是其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1、村规民约提取拆迁补偿怎么算
2、村规民约可以剥夺村民待遇吗
3、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分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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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规民约提取拆迁补偿,外嫁女户口迁走,还享受本村土地吗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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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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