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258政策,征收和协议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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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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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和协议拆迁的区别

征收和协议拆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主体、目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及补偿标准等方面,以下是详细分析:

1)性质

1. 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旨在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

2. 协议拆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协议。

2)主体

1. 征收:主体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2. 协议拆迁:主体通常为开发商、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旨在实现商业利益。

3)目的

1. 征收:旨在满足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协议拆迁:主要为了实现拆迁主体的商业开发目的,如房地产开发、商业设施建设等。

4)法律程序

1. 征收: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规,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土地调查、拟定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签订协议等环节。纠纷解决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

2. 协议拆迁: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拆迁可能无法进行,纠纷解决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

5)强制性

1. 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政府依法作出征地决定并给予合理补偿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若被拆迁人不同意补偿条件,拆迁方不能强制搬迁,需继续协商或放弃拆迁计划。

6)补偿标准

1. 征收:补偿标准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协议拆迁: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受市场因素、谈判能力等影响,差异可能较大。

征收和协议拆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征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补偿标准由法律规定;而协议拆迁则是基于民事主体间的协商,不具有强制性,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拆迁都是上门挨家挨户谈吗

拆迁工作并不总是上门挨家挨户谈判。拆迁工作的具体执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拆迁前会有相关单位进行房屋的测量和拍照,这通常是拆迁前的准备工作。这并不意味着拆迁工作人员会挨家挨户进行谈判。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部门可能会采用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被拆迁人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并设定一定的期限供被拆迁人提出异议或进行协商。拆迁部门也会设立专门的办公地点,接待被拆迁人来访,解答疑问,并协商拆迁补偿等事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通常是在拆迁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与被拆迁人进行的具体谈判内容。

拆迁工作并非简单地上门挨家挨户谈判,而是一个包含多个环节和步骤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拆迁部门会通过各种方式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最高院判决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情形

最高院判决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也无效。

2. 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签订:征收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若与非所有权人签订,该协议无效。

3. 征收方不具备征收资格:若征收方未取得合法征收手续,即不具有征收资格,则所签协议无效。

二、内容违法导致的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协议无效。例如,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2. 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若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强迫被征收人放弃基本生活保障,该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个别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

1. 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表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真实目的并非为了合法征收补偿,而是为了套取国家资金等非法目的,该协议无效。

2. 胁迫、欺诈等手段:若征收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后应确认无效。

四、关于农民永久退出耕地补偿

关于农民永久退出耕地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对于农民永久退出耕地的补偿,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补偿的原则和构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农民永久退出耕地时,应获得与其土地价值相匹配的补偿。

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分别用于补偿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安置富余劳动力、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

2)补偿标准的确定

1. 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一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 除了上述因素外,退出耕地补偿标准还与耕地距离城镇的远近、是否属于城镇规划区、耕地地力的大小、面积大小是否已经形成规模连片、当年粮食价格的高低以及平均耕地年收益等因素有关。

3)有偿退出的方式和实践

1. 农民可以选择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这意味着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将不再拥有该土地。另一种方式是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即农民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类似于土地流转,但流转期限至土地承包截至的年限。

2. 目前,对于有偿退出到底给多少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例如,有地区永久退出按每亩每年1000元补偿30年,即3万元/亩;也有地区长期退出每亩每年850元补偿14年;还有些地区永久退出的价格出到了5万。

农民永久退出耕地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和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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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都是上门挨家挨户谈吗,最高院判决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情形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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