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吉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9月30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对何某作出《责令拆除告知书》,告知何某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却违规建设建筑物,责令其自行拆除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某镇某村建设的砖混彩钢结构的建筑物,何某认为镇政府判定自己房屋为违建的证据不足,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败诉后何某不服,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送达程序合法。故原审判决应予纠正,涉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长春市绿园区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告知书》。
专业解读:
镇政府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进行处理,但镇政府在原审时未提交规划性质的证据。在认定违建时,应对涉案建筑的形成原因、建设时间、面积位置、实际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单纯以没有审批手续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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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回购的小区安置房,开发商同意赠送一个门前小院。
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
导读:众所周知,在违建处置、拆除领域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是其中的“关键文件”。
1990年至2005年期间,在自己名下宅基地及父母所留宅基地范围内先后加层、扩建,最终建成近2000平米豪宅,拥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八个门牌号,且镇政府所属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