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利人是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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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利人是指谁,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权利人是指谁

土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主体。在我国,土地权利人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

1)土地使用权人

1. 定义与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这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权利来源: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以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取得。

3. 权利行使: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所有权人

1. 定义与权利:土地所有权人是指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权利的主体。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

2. 权利内容: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全面的支配权,包括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收益分配、转让等。

3. 权利限制:虽然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全面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如不得违法转让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等。

3)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利的内容、行使和转让等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

土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村里开荒地属于谁

村里开荒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荒者不直接享有所有权,但可能依法获得使用权。

1. 荒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荒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也明确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里开荒地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开荒者的权益:

- 开荒者虽不直接享有荒地所有权,但可能依法获得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这通常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 在承包期限内,开荒者有权在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但需注意,未经允许擅自开垦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荒地,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3.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开荒行为需改变土地用途(如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 对于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开荒的行为,村集体有权要求开荒者恢复土地原状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并可能依据村规民约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的问题,实际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试点地区名单已经扩大至104个县(市、区)。以下是对这些试点地区的详细列举: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改革,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与合法。同时,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时,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请注意,虽然原问题提及的是33个试点地区,但实际在新一轮改革中试点地区已经扩大至104个,因此上述列举的是最新的试点地区名单。

四、国家会把荒地收回吗

国家是否会把荒地收回需分情况讨论,总体而言,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国家有权收回荒地,但不会随意收回。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我国土地所有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1. 国家所有:主要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

2. 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二、国有土地撂荒的处理

对于国有土地而言,若出现撂荒情况,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土地取得方式及闲置时间:

1.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 闲置满一年:可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闲置满二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的迟延开发除外,此时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处置措施。

2. 国有农用地:

- 若出现撂荒情况,国有农场等经营管理单位会采取措施督促承包经营者恢复耕种。

- 长期不履行耕种义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经过一定程序后,可能会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经营使用。

三、农村土地撂荒的处理

对于农村土地而言,其处理需根据土地类型、撂荒原因及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1. 农村承包地:

- 不得随意收回: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单方面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应依法返还。

- 督促恢复耕种: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由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 连续撂荒的处理: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如村委会)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后,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此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承包方合理的陈述、申辩机会。

- 合理补偿: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2. 农村宅基地:

- 闲置荒废:宅基地长期闲置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村集体可报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 房屋灭失: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后,若农户不符合申请条件,村集体可依法收回宅基地。

- 自愿退出: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后,宅基地会被收回。

四、国家收回土地的其他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农村土地: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在这些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且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的土地,国家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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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里开荒地属于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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