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2025年拆迁补偿,宁夏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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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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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银川2025年拆迁补偿,银川2023拆迁计划补偿

一、银川2023拆迁计划补偿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宁夏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 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等级            │一等   │ 二等 │              │ ││系数            │     │    │              │ ││房屋结构          │     │    │              │ │├──────────────┼─────┼────┼──────────────┼─┤│砖混结构          │1     │0.95  │              │ │├──────────────┼─────┼────┼──────────────┤ ││砖木结构          │  0.9  │0.85  │              │ │├──────────────┼─────┼────┼──────────────┤ ││土木结构          │  0.7  │    │              │ │├──────────────┼─────┼────┼──────────────┼─┤│简易结构          │  0.4  │    │              │ │└──────────────┴─────┴────┴──────────────┴─┘  (二)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积系数0.6和房屋结构系数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超过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房屋面积调查以银川市规划局2003年航片(卫星图片)为准。

  第十条 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二)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辖各区人民政府依据银川市规划局航片(卫星图片)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补偿标准包干进行补偿。

  (三)除土地补偿费外,湖地、渔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溏费)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

  (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统一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

  第十三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

生活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过度期租房补助费。

三、宁夏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宁夏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宁夏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宁夏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宁夏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宁夏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 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等级            │一等   │ 二等 │              │ ││系数            │     │    │              │ ││房屋结构          │     │    │              │ │├──────────────┼─────┼────┼──────────────┼─┤│砖混结构          │1     │0.95  │              │ │├──────────────┼─────┼────┼──────────────┤ ││砖木结构          │  0.9  │0.85  │              │ │├──────────────┼─────┼────┼──────────────┤ ││土木结构          │  0.7  │    │              │ │├──────────────┼─────┼────┼──────────────┼─┤│简易结构          │  0.4  │    │              │ │└──────────────┴─────┴────┴──────────────┴─┘  (二)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积系数0.6和房屋结构系数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超过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 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房屋面积调查以银川市规划局2003年航片(卫星图片)为准。

  第十条 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二)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辖各区人民政府依据银川市规划局航片(卫星图片)进行实际调查核实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补偿标准包干进行补偿。

  (三)除土地补偿费外,湖地、渔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溏费)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

  (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统一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

  第十三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

生活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过度期租房补助费。

六、银川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分析:

宁夏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宁夏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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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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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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