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收回处置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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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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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集体土地收回处置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集体土地收回怎么补偿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

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

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

关于土地管理法中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1)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

1. 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若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若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1. 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旨在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有权分配赔偿款吗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有权分配赔偿款。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赔偿款的分配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意味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通常由村民小组与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如果村民小组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那么它们有权获得并分配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意味着这些费用将直接支付给受影响的农民或土地使用者,而不是由村民小组进行分配。

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特别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将受到地区政策、协商结果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在发生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找到共识,解决分歧。

2)行政调解与裁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人民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司法途径

1. 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法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2. 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在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时,务必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积极寻求双方的共识,以和平、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征地程序是什么

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建设用地

首先,需要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这通常是针对国有土地进行的,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村民建设住宅的情况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果征收的土地涉及农用地,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将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完成后,需要继续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一步是征地程序中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和文件都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以便被征地者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5)进行安置补偿

最后一步是进行安置补偿。在征地过程中,需要对被征地者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通常包括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用房或就业等措施。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还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等步骤。

征地程序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认定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但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连续满1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后继续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政府置换其他等价土地;政府招标、拍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

- 对于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除选择上述方式外,还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3. 闲置土地的收回与利用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应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告。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临时用途;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恢复耕种或改为其他农用地,或由政府拟订置换方案,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4. 监督与管理

-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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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有权分配赔偿款吗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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