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路拆迁补偿政策,因上学迁户口的搬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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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上学路拆迁补偿政策,因读书迁出户口拆迁补偿政策

一、因读书迁出户口拆迁补偿政策

因读书迁出户口后,若遇到拆迁,您仍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这一权利主要来源于您对原户籍地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即使户口迁出,这并不影响您享有补偿款的权利。

一、拆迁补偿的权利基础

根据相关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这一权利。因此,即使户口因读书迁出,您作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仍保有所有权或继承权,这是您获得拆迁补偿的基础。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货币补偿: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包括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结合型补偿:即同时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三、户口迁回政策与拆迁补偿

如果您因读书将户口迁出,而后希望迁回原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条件通常包括:毕业后未就业且回原籍的学生、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并在农村居住生活等。若符合这些条件,您需要提供如书面申请报告、村委会同意迁回证明、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

重要的是,户口迁回后,您在农村的权益,包括拆迁补偿权,应得到恢复和保障。因此,即使户口曾因读书迁出,只要符合相关迁回政策并成功迁回,您仍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二、拆迁户孩子上学政策

面对阿姨拿到近3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外甥女吴某以自己户口也在动迁屋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

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1996年,吴某在石门二路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

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现已去世)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慈溪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

2003年,慈溪路开始动迁,吴某阿姨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

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

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

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

同年8月18日,外甥女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

张女士称,外甥女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报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

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

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

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

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

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

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

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三、因上学迁户口的搬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只有因国家征收土地需要房屋被拆迁需要迁移的,国家才会给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和安置补偿,个人因就学等原因迁移户口的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拆迁户子女上学政策

法律分析:

家长可以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住的户籍卡(本)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际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带孩子到户籍所在地的划片小学报名。

法律依据:

《城中村改造拆迁户适龄子女入学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原居住地申请入学,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年内(即适龄儿童出生日期在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和经市征收住保办审核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到施教区学校申请入学。

但期间因学区调整不再在调整后学区的应当除外。

第二条 在安置地申请入学,“已经安置或自购产权房的也可持家庭户口本、房产证到按新置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申请入学。

住户不一致的,在拆迁当年可视作住户一致。

第三条 统筹安排入学,被征收人不愿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同时又没有产权房的,由锦城中心学校按无房户统筹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第四条 非起始年级,仍按原入学学校就读,不办理转学。

五、报入户口方便读书房屋拆迁不得补偿

面对阿姨拿到近3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外甥女吴某以自己户口也在动迁屋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

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1996年,吴某在石门二路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

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现已去世)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慈溪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

2003年,慈溪路开始动迁,吴某阿姨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

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

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

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

同年8月18日,外甥女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

张女士称,外甥女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报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

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

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

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

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

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

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

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六、户口迁出的子女还享有拆迁补偿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依法保障拆迁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权益。

已迁户符合“三对口”入学政策的在对口学校入学,迁户但不合符“三对口”入学政策的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未迁户的,其子女可在原户籍地对口学校入学,也可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

组织拆迁的单位、机构或工作人员等在拆迁工作中承诺拆迁户子女入学事项若不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其作出的承诺无效,相关学校也不予落实。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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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学路拆迁补偿政策,报入户口方便读书房屋拆迁不得补偿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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