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村集体土地出租确实需要村民的同意,但并非每一位村民都必须签字同意。具体来说:
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明确了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决策程序和所需达到的同意比例。
2)同意的比例与方式1. 同意比例:不是所有村民都必须签字同意,而是需要达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也保证了决策的效率。
2. 同意方式:通常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进行表决。在会议上,村民们可以就土地出租事宜进行讨论,并最终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3)出租流程与注意事项1. 出租流程:在达到所需同意比例后,村集体可以依法将土地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出租过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注意事项:在出租过程中,应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对出租土地的监管,确保其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村集体土地出租需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不是每位村民都必须签字同意。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村民的集体利益,确保土地出租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人数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召开村民会议的人数要求,二是村民会议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要求。
1)召开村民会议的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这意味着,要合法有效地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满足上述人数条件之一。
2)村民会议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要求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表示,在村民会议中,要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得到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的支持。
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人数规定是:召开村民会议需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且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些规定确保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村里的征地款可以分给村民,但具体的分配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1)征地款的构成及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地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员情况来确定支付对象。
2)征地款的分配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征地款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依法分配原则:征地款的分配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分配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民主决策原则:在征地款分配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征地款的具体分配方式1.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具体分配方式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应确保每位成员都能获得应得的份额。
2.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员情况来确定支付对象。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归经营者或所有者所有。具体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村里的征地款可以分给村民,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关于村委会提留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与条件1. 提留的合法性:村委会并没有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权力,但经过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村委会可以提留部分征地补偿款。这一做法需严格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并确保提留过程公开透明。
2. 提留资金的管理: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这些资金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与监督1. 发放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发放流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 资金监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需要安置的人员,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一条例明确了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该法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程序,为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村委会提留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需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同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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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人数规定,村里征地款可以分给村民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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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