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则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1)抵押人抵押人是提供担保财产的一方。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人通过将其财产设定为抵押物,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一方,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优先受偿权,即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以及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即行使抵押权时应严守抵押合同的规定,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关系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抵押人通过提供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抵押权人则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包括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并获取其产生的收益。同时,抵押人还有权处分抵押物,例如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2)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保全、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以及优先受偿权。当抵押物受到损害而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3)对标的物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本身及其从物、孳息和添附物。若抵押物被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添附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抵押权的效力涵盖了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本身,确保了抵押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时能够通过处分抵押物来保障其权益。
抵押人抵押权人是什么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则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
1)抵押权人的定义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它使得抵押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来收回债权,降低了债权实现的风险。
2)抵押权人的权利1.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
2. 抵押物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关系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抵押权人则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这种关系确保了债权的实现有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使得抵押人能够通过抵押财产获得融资或其他经济利益。
抵押人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抵押财产的一方,而抵押权人则是享有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一方。这种法律关系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什么财产是不得抵押的
不得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土地所有权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同时,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得抵押。
2)公益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是为了保障这些公益设施能够持续为公众服务,防止其因抵押而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这是因为抵押权是建立在明确的产权基础上的,如果产权不明或有争议,将无法设立有效的抵押权。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五款,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些财产已经处于法律限制的状态,无法再用于抵押。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也不得用于抵押。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抵押的财产类型。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广泛,涵盖了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限制处置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在设立抵押权时,应严格审查抵押财产的性质和状态,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涤除抵押权是什么
涤除抵押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源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百零六条明确指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简而言之,涤除抵押权是一种法律手段,允许抵押物的受让人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来消除抵押权,从而确保自己能够完整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的是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关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1)经营性物业是否可以抵押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经营性物业作为建筑物,若满足相关条件,是可以被用作抵押的。
2. 同时,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等。确保经营性物业不属于这些禁止抵押的范畴。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办理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在进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中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3)特别注意事项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若以出让方式取得,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范畴,则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2. 抵押物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需确保抵押物(经营性物业)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这有助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商业房产可以抵押贷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商业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明确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商业房产作为建筑物的一种,依法可以被用作抵押物来申请贷款。
2)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条款。
2. 抵押权的实现: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 抵押财产的处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这种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在申请商业房产抵押贷款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产权清晰:抵押的商业房产必须产权清晰,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该房产不得抵押。
2. 合法用途:贷款用途必须合法,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 评估价值:银行或贷款机构通常会对抵押的商业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和可贷款额度。
商业房产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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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