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征收拆迁领域的报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明律师十年来一直坚持带大家关注、研究后者,毕竟前者最多只是个案件事实。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突然发了这么一件事:某自治区检察院启用检察建议程序,实质性解决了一起延宕17年的拆迁补偿纠纷,帮助92岁高龄离世的被拆迁人完成了获取公平补偿的遗愿。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真的如报道所说,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是导致其无法获取补偿的原因吗?
【简化后案情:没补偿就拆房?2005年的遗留问题】
侯先生一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带院落的房屋。2004年涉案房屋被纳入片区拆迁改造范围内,项目明确由政府主导并负责,侯女士一家未能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
2005年,当地政府直接把涉案房屋给拆了。侯老先生一生气就走了信访,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补偿问题都没解决。
2016年2月,侯先生一家终于回过神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当年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到这里,问题就出现了。显然,政府当年的做法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可惜这个原则2005年还没有),是妥妥的违法强拆行为。
但是,侯先生一家人直至2016年才想起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违法强拆案件,往往是强拆发生当日被拆迁人就“知道了行政行为内容”,故此无论怎么算,过了10年才起诉都是严重超期了。
正因为此,本案在法院主持双方就补偿事宜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裁定驳回了侯先生一家的起诉。侯先生一家人相继提起上诉、再审申请,但都是同样的结果。
于是,自治区检察院才以检察监督的形式介入了本案。
【律师分析:补偿安置职责为法定职责,拆迁方不能耍赖皮】
相关报道中有这么一段话,看得在明律师实在生气:
然而,当检察官来到涉案房屋所在区的区政府协调时,出现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情形——“案子法院已经裁决生效了,对侯某甲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区政府不同意调解。
拜托了,法院只是裁决侯先生一家人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超期了,哪儿有“对侯某甲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呢?
试问当地政府,知不知道有一种职责叫“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简单讲,你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就得给补偿,这就叫“有拆迁必有补偿”,而且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莫说本案中侯先生一家10多年来一直在要这笔钱,就是侯先生没说要,你政府不应当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把钱给人家么?
侯先生一家不懂法,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这才导致了被法院驳回起诉。事实上,只要侯先生一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请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之诉,区政府就得乖乖的给人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当地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后一分钱补偿都没有给到侯先生一家,压根儿就没有履行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也就根本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这一说。
换言之,只有区政府按当年的拆迁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裁决后,才能开始计算前面提到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
区政府一天不作出相应的裁决或者补偿决定,这个起诉期限就永远不会过期。这就是行政法律对老百姓权益的强有力保障。
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显然懂得这样浅显的道理,于是才有了后面检察院向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限期对涉案房屋给予补偿的事情。
最终,14.1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直至侯某甲老先生去世后才算尘埃落定。笔者不禁要问,当地区政府早不知道自己该补给人家钱么?拖延至今究竟为何?难道仅仅因为当事人一家不懂法,一味寄希望于信访么?
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百姓不懂法是正常的,但你行政机关不能不懂法,尤其不能揣个明白装糊涂。检察院如果不建议呢?你就非得等到老百姓再去起诉“对了”,然后你再应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是一句空话,不能仅用来冲着老百姓和法院说。行政机关既然是“民告官”行政诉讼中的一方主体,就不能努力做到自我纠错,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吗?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点经验教训:
1. 征收补偿纠纷均属典型的涉诉纠纷,信访管不了,大家千万不可寄希望于信访而耽搁了复议、诉讼的期限;
2. 打算“民告官”一定要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不可自己把眼一闭、一咬牙一跺脚就去起诉,诉错了,有理的官司你也赢不下来,更无法实质性化解争议;
3. 尽管检察院并非处理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主力,但实践中检察监督程序也确实解决了不少“疑难案件”,且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和广度都在加大,被拆迁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尝试这一路径,但不建议将其作为“救命稻草”来用。
当然,在明律师要为本案中的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点赞!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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