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这可能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行为,从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2)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关于价格合理性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价格超出正常市场价格范围,且无正当理由支撑该价格,就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的高价。例如,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可能会因供需关系而上涨,但如果没有合理的成本增加或其他正当理由,这种价格上涨可能被视为违法。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哄抬价格的行为。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售价利润超过多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规定了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分析:
国家对超出市场价格几倍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超出市场价格买卖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求。根据深市监华罚字(2019)10909号确认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人何某某已预付,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赵某某、浙江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赵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绿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绿源公司属于虚假折价、虚假比较价格、虚构优惠折价欺诈消费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和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第5条和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绿源公司应赔偿赵某某购货款并增加赔偿购货价款的三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孙健、哈尔滨百品源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孙**上诉请求:
撤销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8民初4号民事判决,支持孙**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五)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价签标识价格4.5元/瓶,而结账后收取5.5元/瓶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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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明显低于市场价违法吗,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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