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院落的确权流程遵循宅基地确权的一般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1. 申报:
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 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
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
3. 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 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 颁发土地证:
完成上述流程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此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了宅基地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对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等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农村宅基地院落的确权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郭某某、杨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原位于寇坊村郭某某代的院落(东至任某某,西至孙某某,南至陈淑凤,北至大道)包括宅基地补偿款在内的拆迁权益(44159.76元)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4年5月,被告因自己的宅基地面积较小无法修建院落,便找到当时的队长郭某某,经郭某某联系,被告与原告的父亲郭某某代达成互换宅基地的协议,并由当时的支部书记田某某1、文书邢某某、队长郭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案件受理费900元,反诉费450元,共计1350元,由杨某某、李某某负担,原位于平原县桃园××坊村内郭某某某互换后宅基(四至为南邻陈某某、北邻大道、东邻任某某、西邻孙某某)使用补偿费、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拆迁费及奖金37769.76元某某郭某某所有。
刘某某、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的五间二层楼房(带院落)所有权归原告和配偶孙某某共同所有;
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配偶刘某某于1986年在本村建房五间(带院落),于2012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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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么一回事,宅基地如何确权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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