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了某法治领域记者温先生在老家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强制拆除一案。在明律师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当地征收方采取了颇为不同寻常的“神操作”——对被征收房屋实施“破坏性部分拆除”,致使其基本丧失居住使用功能;而后又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自顾自地作出一份行政赔偿决定,最终依据这份赔偿决定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那么,这样的操作究竟合法吗?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民告官”的官司打赢了为何房屋仍难逃被强制拆除的厄运?
【要点一:以赔偿替补偿,严重违法】
根据报道,我们可以梳理出这样一个案件发展的时间线:
2020年8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确房屋评估价值为55万元;
2020年9月:对房屋实施“破坏性部分拆除”,切断水、电、气,破坏楼梯护栏及门窗,院内砌高墙;
2021年2月:温先生户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强制拆除基础设施的逼迁行为违法;
2021年7月: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确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至此,温先生户赢得报道中所谓的“胜诉”;
2021年7月:区政府自行撤销此前已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021年9月:温先生户针对此前违法拆除行为致房屋基础设施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
2021年11月: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连同尚未实际发生的房屋价值损失一道给予温先生户行政赔偿共计63万余元;
2022年1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征收方表示“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是依法依规、程序到位的”……
在这样一个颇为吊诡的过程中,在明律师认为征收方至少有以下两个明显违法之处:
其一,实施破坏房屋基础设施的逼迁行为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令禁止了“五断”和暴力、威胁等逼迁行为,法院判决确认其这类行为违法是毫无悬念的。
其二,“以行政赔偿替代征收补偿”的行为严重违法。本案中,温先生户申请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此前不法逼迁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没有针对房屋本身索赔。何况,此时涉案房屋仍好好地立在那里,并没有被违法强制拆除。
然而征收方却在此时耍起了小聪明,来了个将计就计——被征收人不是要赔偿么?好,那我就一口气把整栋房子的全部价值都赔给你,用赔偿来替代补偿。把赔偿款打进账户里,你爱领不领,我就可以顺手把房子整体拆除了。
也就是说,涉案征收方对赤裸裸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毫无顾忌,违法就违法了,反正我要拆你的房,我都先赔给你了,违法了你还能怎样?
在明律师认为,征收方的上述操作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的严重背离,是对国家赔偿职权的严重滥用,更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极度蔑视。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本案发展至今,被征收人温先生户在救济权利的过程中有无值得改进之处呢?为何赢了官司却仍然未能保住房屋呢?
【要点二:官司胜诉真未必能阻滞强拆,但该诉还是要诉】
在明律师认为,从报道看温先生户针对房屋基础设施被破坏而申请行政赔偿的做法有待商榷。
一般而言,在房屋征收中一旦被征收房屋遭打砸破坏,势必会首先形成一部分财产损失。通常而言,这部分损失是可以通过针对整套房屋的征收补偿、行政赔偿得以弥补的,换言之它只是整体损失中的一个部分。
我们一向主张被征收人要慎重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目的就是要避免反被征收方所利用,通过行政赔偿决定来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利益“锁定”,进而使被征收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升补偿。
而本案中的情形则具有特殊性:温先生户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恰好被征收方所利用,征收方借此机会擅自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将尚未形成的房屋遭彻底拆除的损失一并赔给了温先生户,甚至以此为由实施了强制拆除。
由此结果反推,温先生户当初急于申请行政赔偿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若其及时咨询了专业律师,很可能会得到与此不同的法律指导。在未经任何人申请的情况下,征收方单方面作出行政赔偿的可能性不会太大。
不过,在明律师也需要说一句公道话:本案中温先生户最正确的操作就是及时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使得征收方自行撤销了其所作出的补偿决定。这就为其通过后续程序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基础。
分析到这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报道标题中提出的疑问了。为什么胜诉了仍然保不住房子?因为征收方就没想合法拆除涉案房屋!
对方无视法律法规肆意妄为,岂是被征收人严格依法救济权利所能阻滞的?
违法强制拆除、逼迫被征收人签约,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只需要有一共46户中的45户都爽快地签约了这一事实就足够了。
和笃定注意违法的主体讲法律,那叫与虎谋皮、对牛弹琴,意义着实有限。
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对依法维权的效果抱持理性的预期和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提起程序,或能够对违法强拆、逼迁行为形成一定的遏制力量,但绝非能够百分之百的避免其发生。
我们的目的,在于最终的圆满补偿安置结果,而不是在一块砖、一片瓦、一扇窗户或者门上和拆迁方争夺不休。
具体到这起案件上,温先生户仍可起诉确认其强制拆除整栋房屋的行为违法,进而主张行政赔偿。但在明律师强烈建议温先生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全盘指导下精准选择程序步骤,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和时间、精力上的浪费。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起诉有时不怎么“管用”,但该诉还是要坚决诉,否则你不仅会在过程中陷于被动,也无法获取满意的结果。被征收人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可能指向司法强拆的行为及时复议或者诉讼,暂时斩断拆迁方合法拆除房屋的路径,以求在协商、谈判中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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