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共空间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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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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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结合公共空间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公共用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并非一部直接存在的法律法规名称,而是对土地租赁相关管理规定的统称。关于土地租赁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 定义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 登记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

1. 租赁条件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村民同意与流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租赁的规划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并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这间接影响了土地租赁的可行性和具体条件,因为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土地租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管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租赁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租赁条件、登记要求、村民同意与流转以及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可以入市么

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是否可以入市,需结合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土地性质是决定能否入市的核心前提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依法登记并完成法定程序(如土地所有权人表决、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等),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此类土地入市后,其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 关键条件:土地需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原集体建设用地中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部分),且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例外情形: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如耕地、林地),则需先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或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入市。

2. 国有建设用地入市的常规路径

若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已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则其入市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例如: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 协议出让:非经营性用地(如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或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可协议出让;

- 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处分其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完成开发投资等)。

二、规划用途对土地入市的限制

1. 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若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则入市可能性较高;若规划为公共设施、绿地等非经营性用途,则通常禁止入市交易。

- 例外情形:若规划调整需变更土地用途,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补偿。

2. 增减挂钩政策的特殊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通过拆旧建新,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腾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挂钩建新区土地需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剩余指标方可用于城镇建设。若建新区土地用于城镇经营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 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 完成规划审批和用地报批手续;

-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入市程序的法定要求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履行以下程序:

- 土地所有权人编制出让、出租方案,载明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

- 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国有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若土地已转为国有,入市程序需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包括:

- 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发布出让公告,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

- 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年限、出让金等条款;

- 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禁止入市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土地不得入市交易:

1. 农用地(未办理转用手续):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需先通过征收或转用审批;

2. 未依法登记的土地:土地权属不清或未完成确权登记的,不得入市;

3. 违反规划用途的土地:如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但实际用于商业开发的;

4. 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土地:如被法院查封、抵押未解除或行政机关限制处分的。

三、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1)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2. 完善保障机制:同时,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

2)利用闲置土地

1. 复种与恢复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对闲置、荒芜的耕地进行复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这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3)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2. 开发利用闲置宅基地:对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可以通过同村转让、有偿退出或开发利用等方式进行盘活。例如,可以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

4)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

1. 法律监管:加大对土地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制止和严惩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如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利用闲置土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以及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等措施,可以有效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意见,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1)农村土地征收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征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目的限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

- 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入市范围:限定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入市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

- 入市方式: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入股需进行合理价值评估,明确股权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

- 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政府收取调节金、农民个人分红的比例分配。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 改革方向: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但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成员。

- 管理措施: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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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可以入市么,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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