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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明确
1. 处理措施多样:对于违反规定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甚至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对党员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若违反规定,也将面临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 经济处罚与考核挂钩:受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其绩效补贴、奖金将被减发或扣发,责任追究情况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 违纪违法后果严重:因违反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在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被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基层干部行为规范具体要求
1.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不得虚报、冒领集体资金,不得在土地承包、流转等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
2. 公开透明经营集体资产: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等活动中,必须公开透明,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3. 严禁侵占集体财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金、资产和财物。
三、监督与举报机制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村民若发现基层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可以向相关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解读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是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行为、确保其廉洁履职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责任追究制度
1. 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甚至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对党员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若违反规定,也将面临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 经济处罚:受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其绩效补贴、奖金将被减发或扣发,责任追究情况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后果严重性:违反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在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被追缴,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规范要求
1. 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农村基层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虚报冒领集体资金,不得在土地承包、流转等活动中搞暗箱操作。
2. 公开透明: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立项等活动中,必须公开透明,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3. 禁止侵占集体财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截留、挪用集体资金、资产。
三、监督与举报机制
-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 村民发现基层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可向相关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性
1. 多样的处理措施:
- 对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甚至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同时,若其为党员,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若违反《规定》,也将面临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并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者同样将移送司法机关。
2. 经济处罚与考核挂钩:
- 受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将被减发或扣发,具体执行由县(市、区、旗)或乡镇党委和政府规定。
- 责任追究情况将作为对农村基层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其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考绩晋级。
3. 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
- 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在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 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 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被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层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
根据《规定》第五条,农村基层干部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应严格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1.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得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也不得故意拖延、拒交、少交应缴费用。
- 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或在土地承包、流转及资源开发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
- 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必须公开透明,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 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金、资产和财物。
- 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收受、索取财物。
- 禁止任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
三、监督与举报机制的完善性
- 县(市、区、旗)、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结果将作为重要依据。
- 发现基层干部有不廉洁行为的,将进行诚勉谈话,加强教育并及时纠正。
- 村民若发现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有权向相关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被调查人员应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情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通过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以及完善的监督与举报机制,为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履职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
当村委会会议决定侵害村民权益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村民权益受侵害时的应对措施1. 申请撤销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2. 请求政府责令改正:若村委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村民也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
3. 其他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法律途径外,村民还可以通过与村委会协商、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总结村委会会议决定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撤销决定、请求政府责令改正以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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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纪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解读,修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解读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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