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上海拆迁补偿,上海疫情期间农民工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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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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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疫情期间上海拆迁补偿,因疫情居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有人趁机涨价怎么办?应急征用后如何补偿?上海司法局最新明确

一、因疫情居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有人趁机涨价怎么办?应急征用后如何补偿?上海司法局最新明确

据上海发布微信号3月29日消息,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上海市司法局经过研究梳理,围绕哄抬物价,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应急征用的依据与程序,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有关问答指引。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趁机涨价,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趁机涨价,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开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问: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受疫情影响,很多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2020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延迟履行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当事人按约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继续履行;如果不能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注重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

4、倡导友好协商。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鼓励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问:对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隔离管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鼓励企业与职工树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可能协商解决有关工资待遇问题。

问: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有权征用宾馆等场所作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离和健康观察场所?

答:《民法典》《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包括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还明确,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可以临时征用具备相关条件的宾馆等场所作为集中健康观察点。因此,政府及其部门为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征用宾馆等场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在使用完毕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法予以返还、补偿。2020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0〕6号),对应急征用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应急征用凭证的开具及载明的内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被征用物资的管理与返还等。

问:实施应急征用后应当如何补偿?

答:《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0〕6号)对补偿通知、补偿材料、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拨付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应急征用物资使用情况确认书或者补偿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的相关书面材料;实施应急征用单位收到后,应当根据补偿范围和标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确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应急征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应急征用补偿协议,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拨付补偿资金。

问:应急征用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答:疫情防控是当前的头等大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应急征用及补偿工作,应当注重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妥善做好场所清理、物品保管、安置补偿等工作。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发生争议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问: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却总有一些人试图编造、散布各种引发焦虑、恐慌的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造谣传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编造、散播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上海市政府疫情补贴政策

疫情期间以居家办公为由工资打折不合法的。

疫情期间可以打折支付,但需要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存在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工资的支付标准。

法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出台企业关于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上海疫情期间农民工补贴政策

上海市出台新政,就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收入以及劳动权益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将农民工作为各项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与方舱、各类保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的对接,实现快速就业上岗。

并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个培训项目补贴600元,每人最多可享受3次。

政策细则解释如下:一、各区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平台作用,协调区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关心关爱农民工群体;

要配合属地加大对社区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合力做好农民工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中西部劳务协作地区脱贫劳动力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优化就业服务。

要将农民工作为各项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与方舱、各类保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的对接,及时掌握双向需求,协调各方力量帮助农民工就近就地用工。

要通过上海公共招聘平台“灵活就业招聘信息专区”及“用工余缺(共享用工)”服务专栏,为急需用工的企业,尤其是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针对部分企业复工复产的用工缺口问题,要继续依托上海公共招聘平台,加密安排定向线上招聘活动,动员相关部门多点联动,有针对性地发布推送招聘信息,组织企业通过直播带岗、远程面试,实现“即时快招”,帮助农民工尽快上岗。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促进其稳定就业和技能提升。

要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要根据《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指导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个培训项目补贴600元,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的次数最多3次。

针对转岗和失业农民工,要结合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和就业意愿,组织开展定向定岗培训,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物流、保安、餐饮、家政等用工需求量较大,且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四、上海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加强用工指导,引导协商对话。

要指导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政策,依法合规用工,全力维护农民工工作报酬、职业保护等权益。

要继续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大力推动困难企业完善内部民主协商机制、畅通对话渠道,引导企业和农民工就劳动用工问题开展协商,共克时艰。

五、加强督促检查,全力防范风险隐患。

积极支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把疫情防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基本生活用品供应等情况纳入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范围,及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投诉渠道,及时发布政策信息。

市区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因为疫情居家办公工资减半违法吗

因为疫情居家办公工资减半违法。

1、疫情期间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疫情影响,企业调整工资方式:

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出台企业关于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疫情居家办公工资打折违法吗

疫情期间以居家办公为由工资打折不合法的。

疫情期间可以打折支付,但需要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存在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工资的支付标准。

法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出台企业关于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上海政府疫情补贴?

1.给医护人员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和人社部以及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直接参加确诊患者的救治以及核酸检测等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给企业的补助

重点行业和冷链行业相关岗位的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享受到全额的财政补贴,企业的防疫消杀费用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如果企业想要领取,可以咨询一下上海市卫健委填写材料提交申请。

在疫情期间,企业还可以享受到职工线上技能培训费用的补贴,具体的标准是每个职工600元,每个职工可以享受到三项培训,每项培训不少于24个课时。

如果企业想要申领这项补贴,可以通过上海市人社部门的网站填写材料提交申请。

3.给个人的补贴

在疫情期间缴纳过失业保险的个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补助,在前12个月领取失业补助的按照1975元每月的标准发放,在第13到第24个月领取失业补助的,按照1580元每月的标准发放,延长领取失业保险的按照1330元每月的标准发放。

如果居民想要领取,可以通过支付宝的市民中心领取。

补助金申请流程

1、失业登记:

带上身份证件、户口本到社区办理失业证明,再带上失业证明、身份证件、两寸免冠照片、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审批:

在申请失业登记后,当地有关部门会审批申请人是不是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就会派发失业证;

3、申领失业金:

在办理完登记以后,就可以去申领失业金,将相关资料交给人员,工作人员会审批申请人是不是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

4、领取失业金:

一般审核通过后失业金需要等到下一月才可以领取到,只要凭证到规定地方去领取或会直接将失业金派发至指定的银行卡当中。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第二条 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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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疫情期间上海拆迁补偿,疫情居家办公工资打折违法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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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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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23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23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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