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疫情期间违法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疫情期间公司若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的补偿标准是,只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能提前30天就通知员工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疫情裁员的要求第一个要求,如果企业破产,需要进行重整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裁员。
事实上,在一般的实践之中,当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时候,也是可以直接裁员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员的时候,必须要提供人民法院提供的重整裁定书,如果不能提供的话,就无法进行裁员。
第二个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时候出现严重的困难,在这个时候,企业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当然,企业要以这种原因进行裁员的话,一定要是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的困难,而且必须是极为严重的困难才可以,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必须相关的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在实践的过程中,企业如果不进行举证的话,是不可以进行裁员的。
第三个要求,如果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的时候,可以进行裁员,但是必须要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改变之后,才可以进行裁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就直接进行裁员,这也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个要求,如果相关单位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分析:
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1、按工作年限,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
2、 如果没提前30天,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1、按工作年限,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
2、 如果没提前30天,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疫情期间公司若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的补偿标准是,只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能提前30天就通知员工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疫情裁员的要求第一个要求,如果企业破产,需要进行重整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裁员。
事实上,在一般的实践之中,当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时候,也是可以直接裁员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员的时候,必须要提供人民法院提供的重整裁定书,如果不能提供的话,就无法进行裁员。
第二个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时候出现严重的困难,在这个时候,企业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当然,企业要以这种原因进行裁员的话,一定要是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的困难,而且必须是极为严重的困难才可以,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必须相关的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在实践的过程中,企业如果不进行举证的话,是不可以进行裁员的。
第三个要求,如果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的时候,可以进行裁员,但是必须要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改变之后,才可以进行裁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就直接进行裁员,这也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个要求,如果相关单位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也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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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疫情期间拆迁有补偿金吗,疫情期间裁员怎么补偿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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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