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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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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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长春市 棚户区改造 项目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棚户区拆迁 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 被拆迁房屋 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 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 房屋所有权 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五、 拆除违章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六、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八、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九、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吉林省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

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

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

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吉林省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最新

一、吉林吉林市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五、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

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

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

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六、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解答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一、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二、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

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

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

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

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

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

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以上就是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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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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