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屋已拆除的宅基地不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一、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宅基地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当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继承。
二、房屋已拆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影响
房屋存在时: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存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一起继承。此时,继承人需要确保房屋和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已拆除时: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拆除,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就失去了依附的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已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无法继承。
综上所述,房屋已拆除的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存在时可以随房屋一起继承,但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无法继承。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范围,因此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宅基地怎么继承1、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继承的,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成的房屋。
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继承如何过户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继承过户的流程如下: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可以继承,关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即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也就是房屋补偿归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拥有。
如果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民事继承关系处理。
而房屋继承的分配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而关于继承顺序,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一、《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范围,因此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可以继承,关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即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也就是房屋补偿归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拥有。
如果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民事继承关系处理。
而房屋继承的分配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而关于继承顺序,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一、宅基地动迁补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采取的是不同的补偿标准,因此在相应的安置方案和家庭内部分配上存在很大差异。
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价格一般采取市场评估价,综合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评定一个总的单价。
而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分房屋和土地权利,房屋根据经评估的建安重置价予以补偿,土地则按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予以补偿。
在价格认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两种房屋能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悬殊。
同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一般以房产证(商品房、售后公房)或土地证(自建私房)为主,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认定,则并不以土地证为主,因为一般土地证上仅为户主一人,而宅基地房屋应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权利人不仅包括土地证权利人,也包括建房用地的申请人员。
因此宅基地房屋权利人通常是数人。
如果经历了历次翻建、扩建、重建等,权利人还可能发生增减变化。
即使立基人为未成年人,对新建房屋未作出相应贡献,也同样享有宅基地房屋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样的宅基地权利,而农村房屋价值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远高于房屋建造产生的价值,因此未成年人未在建造房屋时作出贡献也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由于权利归属的不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应归房屋权利人所有,由房屋权利人妥善安置同住人。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则应归所有立基人享有。
二、老人留下的宅基地怎么继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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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可以继承土地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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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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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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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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