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当农户整户消亡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法律主体——农户的消失而不再存在,土地应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包括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在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属于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情形。
2)整户消亡土地的具体处理1. 土地收回:农户整户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
2. 土地收益继承:虽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土地的收益(如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的原则。
3. 特殊土地的处理:对于农村林地等特殊土地,由于其收益期较长,可能不会因为整户消亡而立即收回。而是会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在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收回。
3)相关注意事项1. 整户的定义:整户消亡的“整户”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有些后出生的人口可能未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他们依然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整户消亡土地问题时,应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整户消亡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应确保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妥善处理特殊土地的情况。
土地整户死亡后,可以收回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即农户整户消亡,那么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但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待到承包期满,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这主要是由于林地的收益期比较长,不会因一时的变化就被收回。
确权本上整户消亡的界定主要依据农户家庭人口是否全部消亡。若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则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具体来说:
1)整户消亡的定义整户消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个户主及其所有家庭成员都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但一旦发生,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
2)整户消亡后土地的处理1.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 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需注意,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待承包期满后,按照当地政策条件,可由村集体收回。
3)确权本上的记录确权本是记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凭证。在整户消亡的情况下,确权本上的记录应进行相应的变更,以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情况。具体来说,应在确权本上注明该农户已整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村集体收回。
确权本上整户消亡的界定主要依据农户家庭人口是否全部消亡。一旦发生整户消亡情况,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在确权本上进行相应记录。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新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申请、退出以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详细解读:
1)农村宅基地的布局与规划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这一规定旨在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确保宅基地的分配既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又符合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同时,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一流程确保了宅基地申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宅基地申请需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保障土地的合法使用。
3)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政策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提供了灵活的宅基地处置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需求的保障。
2. 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强调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具体提出了“四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些规定切实保护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防止了不当的宅基地流转和收回行为。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新规,通过细化农村宅基地的布局规划、申请审批以及退出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村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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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整户死亡 可以收回吗,确权本上什么算整户消亡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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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