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及起诉期限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复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复议权利,但复议权利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通常也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告知。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关于起诉期限1. 直接起诉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仍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 经过复议后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及起诉期限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起诉期限的限制,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的审查与登记,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施工合同备案,但它确立了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为后续的施工合同备案提供了法律基础。
- 同时,建筑法中关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也间接强调了施工合同备案的必要性,因为施工合同的备案往往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2. 其他相关法规:
- 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节点,以及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施工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
2)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与时间要求- 备案主体:施工合同备案由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共同负责办理。
- 时间要求:
- 一般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
3)施工合同备案的材料与程序- 所需材料:
- 施工合同副本
- 中标通知书(如适用)
-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如适用)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 备案程序:
1. 申请:双方共同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
2. 受理:备案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3. 审查:备案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要求。
4. 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将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将合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登记。
4)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重要提示: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合同是否生效无关。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在备案前已经生效。备案主要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项要求,用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工程质量,但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5)法律责任若未按时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暂停项目施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定要求,对于确保工程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及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施工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直接继续施工,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工期超期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1. 有效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和开工期限,旨在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及时启动,避免资源闲置。
2. 延期申请:
- 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合理的工期调整空间,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 申请流程:建设单位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原施工许可证正副本、施工合同等材料,详细说明延期原因与时间。发证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批准延期,并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新的开工日期和有效期限。
二、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的法律后果
1.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若建设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仍未开工,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这意味着原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才能继续施工。
2. 法律责任:
- 除了施工许可证废止外,建设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工期延误导致合同违约,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的应对措施
1. 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
-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建设单位可在新的有效期内继续施工。
2. 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 若施工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且无法通过延期解决工期问题,建设单位需重新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在重新申请前,应确保所有前置条件均已满足,如已完成拆迁进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等。
3. 调整施工合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考虑工期延误原因、责任归属及损失赔偿等因素。调整后的合同应确保公平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处理违约责任:
- 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方,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施工单位也可提供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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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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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