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及起诉期限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复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复议权利,但复议权利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通常也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告知。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关于起诉期限1. 直接起诉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仍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 经过复议后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及起诉期限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起诉期限的限制,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的审查与登记,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施工合同备案,但它确立了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为后续的施工合同备案提供了法律基础。
- 同时,建筑法中关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也间接强调了施工合同备案的必要性,因为施工合同的备案往往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2. 其他相关法规:
- 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节点,以及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施工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
2)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与时间要求- 备案主体:施工合同备案由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共同负责办理。
- 时间要求:
- 一般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
3)施工合同备案的材料与程序- 所需材料:
- 施工合同副本
- 中标通知书(如适用)
-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如适用)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 备案程序:
1. 申请:双方共同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
2. 受理:备案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3. 审查:备案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要求。
4. 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将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将合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登记。
4)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重要提示: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合同是否生效无关。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在备案前已经生效。备案主要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项要求,用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工程质量,但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5)法律责任若未按时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暂停项目施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定要求,对于确保工程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及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办理备案手续。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展开。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供应的合法性问题1.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意味着,在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要求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土地供应的合理性问题1. 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过度供应商业用地而忽视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这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平衡发展。
2. 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土地供应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出现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导致土地闲置或过度开发。
3)土地供应的效率性问题1. 供地程序繁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供地程序过于繁琐,将影响供地效率。例如,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供地进程受阻。
2. 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划拨用地范围控制不严,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监管和调控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施工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直接继续施工,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工期超期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1. 有效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和开工期限,旨在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及时启动,避免资源闲置。
2. 延期申请:
- 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合理的工期调整空间,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 申请流程:建设单位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原施工许可证正副本、施工合同等材料,详细说明延期原因与时间。发证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批准延期,并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新的开工日期和有效期限。
二、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的法律后果
1.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若建设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仍未开工,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这意味着原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才能继续施工。
2. 法律责任:
- 除了施工许可证废止外,建设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工期延误导致合同违约,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实际工期超过施工许可证工期的应对措施
1. 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
-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建设单位可在新的有效期内继续施工。
2. 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 若施工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且无法通过延期解决工期问题,建设单位需重新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在重新申请前,应确保所有前置条件均已满足,如已完成拆迁进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等。
3. 调整施工合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考虑工期延误原因、责任归属及损失赔偿等因素。调整后的合同应确保公平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处理违约责任:
- 明确工期延误的责任方,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施工单位也可提供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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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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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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