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涉及利益,拆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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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王杰娉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屋拆迁涉及利益,拆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

一、拆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

拆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被拆迁人、政府及拆迁实施单位。

一、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是拆迁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他们的房屋和土地面临被征收,因此他们将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妥善的安置以及参与拆迁方案的讨论等。

二、政府

政府是拆迁过程的主导方,负责制定拆迁政策、审批拆迁计划并监督拆迁过程的实施。政府通过拆迁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目标。然而,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执行拆迁工作的机构。他们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组织拆迁工作等。拆迁实施单位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应遵循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拆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被拆迁人、政府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各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顺利进行。

二、如何保障拆迁权益

1、保留好征地拆迁的资料

一些当事人房屋被征收,在征收中政府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在前期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一再强调让将资料保留好,不要随意签字,不要在协商好之前搬家,过了半个月当事人来电表示已经搬家,想要争取补偿,但是让带资料来的时候,当事人表示,因为自己很生气这次征收,将所有手头的资料都扔掉了,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参考;这对后期的维权产生很多的障碍;所以请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手头的资料,为以后的维权做好铺垫。

2、不要随意签字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了解具体政策,在拆迁办或者是项目指挥部给资料的时候在不看的情况下直接签字,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签署哪些文件,更有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在征地和拆迁项目中签署空白协议,导致最后权益受损而无处说理;所以请注意不要随意签字,维权的难以可能只在一瞬间的选择。

3、及时请律师介入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来电中说明情况,希望律师能够在电话中将问题解答清楚,可以明确的告诉自己能拿到多少的补偿,能如何维权,但是律师未见到具体资料之前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并且还有一些是希望信访可以将补偿提高上去,耽误了最佳的维权时间,有个客户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信访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坚持了十年,在此并不是夸赞客户,因为十年的信访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补偿依旧没有合理,有些会反应说律师的工作起不到效果,律师能做的工作是为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提升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谈判中地位提升上去,补偿才可以得到提升。

一、拆迁协议签订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

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种情形,将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无效,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争取重新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

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

譬如街道办、村委会等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

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

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

实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并不鲜见。

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

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

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

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

但若协议给予的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

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但是,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方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尽量要求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妥善留存。

签约后手上没有协议是一种极为被动的情形,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未必能将所签的协议“调出”。

在签订多份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消失不见”的往往是所涉补偿数额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那一份,这是需要被征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

在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三、房屋拆迁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分户。

有的地方往往以户为标准制定房屋拆迁政策。

如奖励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搬迁费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套数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

户包括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户,想尽办法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

突击离婚的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

最绝的是公公和儿媳结婚,岳母和女婿结婚分成两户。

不能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的,一分为

二、一分为三,家庭内部分户。

有的地方有所谓空壳房政策,即指工作生活在城镇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即可享有双倍或一倍半补偿的规定。

如能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就可适用此政策。

二、增加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

如临时过渡费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面积、新安置地点宅基地的面积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

安置人口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标准。

有不少被拆迁人想方设法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近亲属的户口迁到拆迁范围内。

三、取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拆迁是按照房屋用途来补偿的。

非住宅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住宅。

原有房屋,如能证明已改变房屋用途,当然要按照非住宅的标准补偿。

但有的被拆迁人虽然不能从正规渠道通过申请来改变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就想尽办法取得房屋用于非住宅的证明,如旅馆、小店的营业执照。

有的地方从人性化出发规定按每本执照给以补偿,这是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条途径。

四、扩大用地面积。

90年代有的地方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是按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确定的。

有的被拆迁人凭此要求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都要求予以补偿。

五、提高房屋结构标准。

明明是砖木结构的房屋,伪装砖混结构;砖混结构的说成是钢硂结构。

六、扩大建筑面积,大量建造违章建筑。

有的地方规定对违章建筑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这就给被拆迁人以可乘之机。

如突击加层,有的农村房屋,甚至加层到七层九层。

如大量建造违章建筑。

有的地方一夜之间耸立起房屋。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七、提高房屋装修标准,

由于拆迁补偿的标准高于装修的成本,这给了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种办法。

突击装修就是这样产生的。

有的被拆迁人家里装了上万只灯泡,有的被拆迁人在空地上都装了防盗窗,有的被拆迁人三五百平方的房屋分割成了上百间小房间。

更绝的是有人对猪栏进行了豪华装修。

四、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就可以逼迁了吗?

法律明确禁止采取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拆迁怎么赔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拆迁的具体赔偿方式有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的,还有按照人口补贴的方式计算的。

以及奖励性的拆迁,这种对于主动的放弃被拆迁地,且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那么当地人民政府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奖励。

五、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拆迁权益?

1、保留好征地拆迁的资料

一些当事人房屋被征收,在征收中政府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在前期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一再强调让将资料保留好,不要随意签字,不要在协商好之前搬家,过了半个月当事人来电表示已经搬家,想要争取补偿,但是让带资料来的时候,当事人表示,因为自己很生气这次征收,将所有手头的资料都扔掉了,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参考;这对后期的维权产生很多的障碍;所以请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手头的资料,为以后的维权做好铺垫。

2、不要随意签字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了解具体政策,在拆迁办或者是项目指挥部给资料的时候在不看的情况下直接签字,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签署哪些文件,更有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在征地和拆迁项目中签署空白协议,导致最后权益受损而无处说理;所以请注意不要随意签字,维权的难以可能只在一瞬间的选择。

3、及时请律师介入

很多的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来电中说明情况,希望律师能够在电话中将问题解答清楚,可以明确的告诉自己能拿到多少的补偿,能如何维权,但是律师未见到具体资料之前是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并且还有一些是希望信访可以将补偿提高上去,耽误了最佳的维权时间,有个客户在房屋被强拆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信访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坚持了十年,在此并不是夸赞客户,因为十年的信访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补偿依旧没有合理,有些会反应说律师的工作起不到效果,律师能做的工作是为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提升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只有谈判中地位提升上去,补偿才可以得到提升。

一、拆迁协议签订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

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种情形,将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无效,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争取重新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

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

譬如街道办、村委会等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

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

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

实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并不鲜见。

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

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

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

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

但若协议给予的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

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但是,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方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尽量要求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妥善留存。

签约后手上没有协议是一种极为被动的情形,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未必能将所签的协议“调出”。

在签订多份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消失不见”的往往是所涉补偿数额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那一份,这是需要被征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

在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六、在拆迁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最大合法权益

为保障拆迁权益,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同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进行谈判,谈判未果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房屋拆迁是属于行政诉讼吗

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经沟通无效所采取的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在拆迁和征收中,政府首先会公告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此公告的补偿标准往往都比较低,很多被拆迁人以为这个标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实并不是。

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参照就近区位商品房的价格,拆迁补偿的价格在拆迁中是可以谈判协商的。

并没有办法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一个一刀切的价格。

其次,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也会与被拆迁人谈补偿,如果补偿太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被拆迁人不进行复议诉讼的情况下,政府会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直接载明补偿金额,如果被拆迁人仍然与拆迁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采取法律途径维权,那么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所以在遇到拆迁补偿较低时,被拆迁人可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并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一直等待耗时间,这样的结局就是法院的司法强拆。

三、拆迁公司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吗

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对拆迁裁决,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只要认为裁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将以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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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涉及利益,面临拆迁时如何保障拆迁权益?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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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4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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