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鲁农渔字〔202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30日
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21-203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中国是水产大国,水产品总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山东是渔业大省,水域滩涂广阔、渔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水产品总产量、渔业经济总产值位居全国前列。水产养殖业及相关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大背景下,大力实施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提供优质蛋白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原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版)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版)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第3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3号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修正版)
《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33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57号)
二、相关规划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6号)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国函〔2009〕86号)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函〔2012〕165号)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函〔2011〕1号)
《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2006〕22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鲁政发〔2017〕10号)
《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鲁政发〔2017〕22号)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鲁环发〔2016〕136号)
三、其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8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
《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案(2013-2020年)》(鲁政办发〔2013〕39号)
《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鲁政办字〔2016〕14号)
山东省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山东省重点保护湿地名录》(2015年)
《山东省水库资料汇编》(2013年)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2019年,规划期至2030年。
二、规划目标
在厘清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范围,科学规划布局养殖生产,规范养殖秩序,设定发展底线,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在规划期内实现:规划海水禁止养殖区面积7824平方千米,淡水禁止养殖区面积4433平方千米,海水限制养殖区面积13969平方千米,淡水限制养殖区面积3131平方千米;稳定海水基本养殖面积5500平方千米,淡水基本养殖面积1842平方千米;拓展海洋农牧化养殖发展空间10000平方千米;壮大工厂化养殖发展规模3000万立方米水体。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资源配置。开展水域滩涂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调查,评价其开发利用状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域滩涂自然属性与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对空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明确各区域及功能定位,细化管理要求。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和渔业用海审批制度等,坚持红线制度,实行依法管控,确保水域滩涂科学、协调、有序利用。
(二)建立养殖容量管控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自然禀赋和养殖水域滩涂承载力,坚持生态优先,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和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养殖方式、规模和密度,对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的区域进行养殖总量调减。科学调减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建立健全目标管控、模式管控、规模管控等措施,构建基于生态系统平衡的渔业资源养护和恢复管理模式。
(三)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转变传统渔业发展模式和思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海上粮仓”。推进设施化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海洋牧场和大水面生态增养殖业创新发展、盐碱水养殖及渔农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发展、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按照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以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为根本指导方针,改善环境质量,提升水域滩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港口航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海陆统筹、合理布局
按照水域滩涂区位、资源和环境等自然属性,结合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科学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谋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
三、总体协调、横向衔接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等分区管控要求,同时注意与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转调结合、提质增效
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鼓励退塘还海(滩),恢复自然岸线生态功能。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发展深远海装备化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
第五节 规划范围
国家管辖水域滩涂山东境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一、山东省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山东省地处华东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中北段,陆域位于东经114°48′~122°42′、北纬34°23′~38°17′,是华东地区的最北端省份。西部与河北省、河南省毗邻,南部分别与安徽、江苏毗邻,北隔渤海海峡与辽东半岛相对,东隔黄海与朝鲜、韩国、日本相望。
(二)地质地貌。山东省境内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东部缓丘起伏,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列其间的地形地貌。境内地貌复杂,大体可分为中山、低山、丘陵、台地、盆地、山前平原、黄河冲积扇、黄河平原、黄河三角洲等9个基本地貌类型。山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平原占55%,洼地占4.1%,湖沼平原占4.4%,其他占7.8%。
黄河三角洲与莱州湾沿岸地势低平,为粉砂淤泥质型海岸,岸线比较平直,泥质潮滩广泛发育,滩涂宽度5~10千米。胶东半岛沿岸,坡度偏大,多为山地基岩港湾海岸和沙坝—泻湖海岸,岸线曲折,岬、湾相间,岛屿众多,地势陡峭,湾宽水深。胶州湾以南沿岸,地势较为平缓,岸线基本平直,为基岩沙质型海岸,近岸水下沙质浅滩较窄。海域部分的地貌类型多样且特征各异,分为水下三角洲、水下浅滩和海底堆积平原三大类型,以平原地貌为主,分布有海湾平原、水下三角洲、水下侵蚀堆积岸坡、陆架堆积台地、侵蚀堆积陆架平原等。海岸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
(三)空间资源
1.海域空间资源。山东省濒临渤海和黄海,大陆海岸线长达3345千米,约占全国海岸线1/6,海域空间资源总面积达15.95万平方千米,其中山东省管辖海域面积4.73万平方千米,与陆地面积相当。全省共有海岛589个,面积101.79平方千米;1平方千米以上的海湾49个,面积8139平方千米;潮间带滩涂面积4395平方千米,-2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域面积29731平方千米。全省海域水深0~-50米范围可利用面积63868平方千米,已开发利用海域主要集中在水深0~-15米,水深-15~-50米范围海域利用率不足10%。
2.陆域淡水空间资源。山东省内陆水系比较发达,水域类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1049条,如黄河、沂河、沭河、徒骇河、马颊河、小清河、潍河等。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的淡水湖泊有7个,主要有南四湖、马踏湖、白云湖、巨淀湖、东昌湖、少海、芽庄湖等。全省共有水库5893座,总库容181亿立方米,其中大中型水库254座。
二、山东省水域滩涂自然气候条件
(一)水文。山东省近海温度分布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可分为冬季型、夏季型和过渡型三种。冬季型一般出现在10月至翌年4月,-1~10℃,表层水温高于气温,近岸水温低,远岸水温高,等温线密集,水平梯度大。夏季型出现在5月至8月,23~27℃,近岸水温高于远岸,等温线分布规律不明显,水平梯度小。过渡型出现在4~5月和9~10月,春季为增温期9~12℃,秋季为降温期14~20℃,温度状况复杂多变,规律性差。
山东省年平均河川径流量228亿立方米,河川径流雨汛期呈暴涨暴落、枯水期干枯断流,6~9月径流量占全年的80%~90%,枯水期8个月仅占全年的15%左右。山东入海径流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20多条,年平均径流总量达502亿立方米,年内流量以7~10月最大,12月~翌年1月最小。
山东省沿海潮汐主要为正规半日潮和不正规半日潮两种。渤海湾南部的漳卫新河-莱州湾东岸的龙口和威海-成山头-荣成南部一带沿岸为不正规半日潮,其他沿岸均为正规半日潮。
(二)水质
1.海水水质。表层盐度最大值出现在11月至翌年5月,盐度为30.2~33.2,最小值出现在7~8月,盐度为27.0~31.6,分布趋势均为河口低、外海高。底层盐度最大值出现在2~6月,盐度为30.0~33.5,最小值出现在9月至翌年1月,盐度为27.0~32.8,分布趋势仍具有由外海向近岸递减的特点。pH值为7.60~8.48。近海溶解氧春、夏、秋、冬季的平均值分别为6.99mg/L、4.73mg/L、7.70mg/L、6.45mg/L。无机氮含量为0.012~0.316mg/L,活性磷酸盐含量为0.002~0.135mg/L。
2019年,按全省609个省控站位测算,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水质面积比例分别为85.1%、9.3%、1.6%、1.4%和2.6%,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94.4%;山东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渤海海域水质状况明显劣于黄海海域。海水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劣四类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南部、莱州湾底部、乳山湾、丁字湾等水体交换能力较差的海域;富营养化海域亦主要集中在渤海湾南部、莱州湾底部、乳山湾、丁字湾等海域;全省近岸海域总体水质状况较往年变化不大。
2.淡水水质。重点水域水质监测结果,南四湖水体总氮含量为1.0~1.17mg/L、总磷0.05~0.11mg/L、氨氮0.28~0.54 mg/L、高锰酸盐指数6.24~6.42mg/L;东平湖水体总氮含量为1.09~1.70mg/L、总磷0.03~0.06mg/L、氨氮0.14~0.28 mg/L、高锰酸盐指数4.66~5.54mg/L;典型水库水体总氮含量为0.44~8.22mg/L、总磷0.03~0.07mg/L、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8.16mg/L;黄河(山东段)水体总氮含量为2.20~3.02mg/L、总磷0.1~0.24mg/L、氨氮0.16~0.28 mg/L、高锰酸盐指数2.01~4.48mg/L。
2019年,全省省控及以上138个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66个,占50.8%;Ⅳ类的50个,占38.5%;Ⅴ类的12个,占9.2%;劣Ⅴ类的2个,占1.5%。各水域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氨氮等。
(三)气候。山东省气候属暖温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全省气温地区差异东西大于南北。全年无霜期由东北沿海向西南递增,鲁北和胶东一般为180天,鲁西南地区可达220天。全省光照资源充足,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小时。年平均降水量一般在550~950毫米之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降水季节分布很不均衡,全年降水量有60%~70%集中于夏季。
(四)自然灾害。山东省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台风、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海水绿潮、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其中干旱、洪涝、风暴潮和台风等是造成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灾情形势复杂多变。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全国气候异常的背景下,全省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增加,干旱和特大旱灾范围扩大,海洋风暴潮、海冰、绿潮、赤潮以及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及盐渍化、咸潮及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日益严重,呈现极端气候事件频次增加、多灾并发风险加大的趋势,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更加突显。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一)海水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山东省近岸水域初级生产力平均值在400mgC/(m2·d)以上,山东半岛北部沿海为460mgC/(m2·d),南部沿海为353mgC/(m2·d)。浮游植物约有161种,其中硅藻124种、甲藻33种、金藻3种、蓝藻1种,夏季种类最多,细胞量平均为24.24×106ind/m3。浮游动物约有127种,主要包含腔肠动物、桡足类、原生动物、枝角类、毛颚类以及浮游幼虫,生物量以及丰度在春季最高。大型底栖动物约380种,其中多毛类176种、软体动物85种,冬季和夏季生物种类数较多,密度也较高,分别为2431ind/m2和1917ind/m2。小型底栖生物类群共19个,以线虫占绝对优势,为总丰度的85.98%,栖息密度的年平均值是67.9×104ind/m2,生物量年平均值为908.63kg/m2。常见的游泳生物72种,其中头足类6种、甲壳类17种、鱼类49种。夏季以底层鱼类和甲壳类生物量较高,优势种主要为鹰爪虾和口虾蛄;冬季以底层鱼类和头足类生物量较高,优势种为尖海龙和赤鼻棱鳀;春秋各种类组成生物量相对平均,分别以方氏云鳚、乌贼和细巧仿对虾为主要优势种。全省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群落结构基本稳定。
(二)淡水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山东省主要湖泊叶绿素a全年为0.048~60.41ug/L,平均值为11.60ug/L;浮游植物113种(属);浮游动物64种,平均丰度为2455.24ind/L,平均生物量为5.94mg/L;大型底栖动物有23种;鱼类50种,其中鲤科鱼类30种,鲫、鲢、鳙、鲤、草鱼、翘嘴鲌、黄颡鱼等是南四湖鱼类的主要优势种群。典型水库叶绿素a为52.44ug/L;浮游植物59种;浮游动物47种;底栖动物16种(属),栖息密度和生物量分别为93.57ind/m2和29.43g/m2;鱼类32种(属),其中鲤、鲫、鯵条、麦穗鱼、棒花鱼等底层鱼类、野杂鱼类成为水库鱼类种群的主体。主要河道叶绿素a全年为1.17~9.38ug/L,平均值为3.04ug/L;浮游植物53种(属);浮游动物28种;底栖动物37种。
四、山东省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一)海水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根据水域滩涂资源、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环境状况,按照食物链能流转移理论:F=P×En(F为潜在资源量;P为初级生产量;E为营养转换效率,取15%;n为营养阶层的级数,分别取1、2、3;有机碳与生物量鲜重之比为1﹕20),测算分析山东省近岸海域年产有机碳可达1550万吨,可支撑食植动物4600万吨,食肉动物690万吨。2019年,山东省近海渔业养殖年产总量为497万吨,海洋捕捞年产总量为168万吨,合计年产资源量为665万吨。山东省海洋初级生产力充足,具有较大海上养殖发展潜力。
(二)淡水水域承载力评价。根据水域滩涂资源、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环境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563-2011),采用叶绿素a评估法,利用所测水生生物资源(浮游植物、浮游动物、水草和底栖动物等)现存量,通过P/B系数、利用率和饵料系数等估算出单位水体的最大承载力,湖泊约27.75 g/m2,水库约45 g/m2,河沟约25.53 g/m2,其它(如湿地等)约27 g/m2,自然渔产力年估算约19.42万吨。2019年淡水捕捞量为8.9万吨,约占自然渔产力估值的45.83%。因此,全省淡水自然水域水产品产量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另外,全省现有低洼盐碱地5300平方千米,采煤塌陷地600平方千米,适宜稻渔综合种养的稻田面积660平方千米,淡水渔业养殖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一、产业发展现状
(一)渔业综合实力稳居全国前列。2019年,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4123.2亿元,占全国的15.6%,其中渔业产值为1474.0亿元,占全国的11.4%。水产品总产量823.3万吨,占全国12.7%。渔民可支配收入2.3万元,比全国平均高2413元。
(二)渔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渔业经济总产值一、二、三产占比分别为36.3%、34.2%、29.5%,省级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场500余处,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县5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80家,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105处,全省初步建立养殖、捕捞、增殖、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五大现代渔业产业体系格局。
(三)渔业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在全国率先建立全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和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山东省管辖海域的20.44%,重要海洋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实现了全覆盖;2005年以来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共计868亿单位。严格执行用海审批程序,对用海项目开展严格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四)依法管渔能力逐步增强。先后出台了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养殖与增殖管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进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组建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积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伏季休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和打击非法捕捞等专项执法行动,维护了全省渔业发展秩序。
二、发展瓶颈
(一)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压力趋紧。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与超容量的养殖方式等导致养殖水域污染不断加重,典型海湾以及部分水库湖泊等养殖生态系统总体呈逐年退化趋势。传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种类组成趋于小型化、低龄化、低值化。近岸养殖水域开发过度,深远海开发不足。
(二)产业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突出。现有养殖模式标准化程度不高,全省水产养殖业发展方式相对粗放,渔业养殖设施普遍老化,工厂化设施渔业规模较小,渔业良种体系不健全。水产品质量追溯、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尚不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相对缓慢,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新技术所占比例较低,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待提升。
(三)水产养殖保障措施尚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制度不够完善,规范养殖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渔业生产活动分散,新型渔业经营体系尚不健全,渔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提升乏力,市场竞争力不强。渔业风险尚未被完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商业性保险刚刚起步,未对渔业生产形成大面积覆盖,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较差。海洋预警报和防灾减灾体系仍需健全完善。
三、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山东省地处中国东部的交通要道,北承京津冀经济圈,南接长江经济带,东临浩瀚的黄渤海,西接中原腹地,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的重要沿线地区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地理区位条件得天独厚。
山东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八大发展战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实现生产总值71067.5亿元,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三次产业结构为7.2∶39.8∶53.0。未来的水产养殖业要主动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重点坚持以“四新”促“四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走产地优美、产品优质、产出高效、产业优化的绿色可持续的产业发展道路。
四、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水产养殖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具有净水、固碳功能,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碳中和战略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水产品是世界公认的优质蛋白来源,全球水产品消费量年均增速高于畜禽消费量的增速,到2030年,全国预计增加蛋白质需求量1000万吨,其中优质蛋白的有效供给更多需要依靠水产品。
水产养殖成为未来渔业发展的主要增量。目前全球范围内水产养殖产量已与捕捞产量持平,中国水产养殖产量已远超捕捞总量,占总产量的77%,随着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和国家捕捞总量控制的实施,未来渔业发展将主要依靠水产养殖业,水产品供给面临增量压力。
水产养殖承载着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任,绿色发展理念应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推进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向“工业化”发展、自然水域增养殖向“农牧化”发展、近海养殖向深远海装备化发展,是未来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必然方向。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按照工业化模式升级改造传统的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立足农牧化养殖,着力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大水面生态渔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发展深远海装备化、低洼盐碱地、采煤塌陷区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确保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一、功能区划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山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按照是否允许养殖开发以及可承受的开发强度,将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边界划定方法
1.海水禁止养殖区划分方法
(1)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①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②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
(2)港口航运区禁止养殖区
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航路和航道两侧一定范围的通航安全区。
(3)特殊利用区禁止养殖区
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军事区,以及用于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区域。
2.淡水禁止养殖区划分方法
(1)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②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①重点湖泊禁止养殖区:保护区之外的Ⅰ类保护红线湖泊水域。
②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保护区之外的Ⅰ类保护红线水库水域。
③河流、干渠禁止养殖区:全省境内河流、干渠水域。
④湿地禁止养殖区:保护区、重点湖泊水库、河流之外的Ⅰ类保护红线湿地。
(3)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止养殖区
①港口航道禁止养殖区:内陆港区、内河航道及安全区。
②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风景名胜区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边界划定方法
1.海水限制养殖区划分方法
(1)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①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②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养殖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
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重要渔业海域、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滨海旅游区等。
(3)矿产与能源区限制养殖区
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4)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限制养殖区
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5)保留区限制养殖区
为保留养殖水域滩涂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规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
2.淡水限制养殖区划分方法
(1)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②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
①湖泊限制养殖区:保护区和Ⅰ类保护红线之外的湖泊水域。
②水库限制养殖区:保护区和Ⅰ类保护红线之外的水库水域。
③湿地限制养殖区:保护区、湖泊、水库、河流之外的非Ⅰ类保护红线湿地。
(三)养殖区边界划定方法。养殖区指山东省境内所属水域滩涂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海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底播养殖、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采煤塌陷地养殖、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二、养殖水域滩涂开发重点
(一)海水养殖水域滩涂开发重点。按照山东省海域自然区位条件,规划海域划为黄河三角洲区域、山东半岛东北部区域、山东半岛南部区域三个渔业发展区,各发展区因地制宜确定开发重点。
黄河三角洲区域:指漳卫新河到莱州虎头崖,包括东营、潍坊、滨州等市全部海域和莱州市部分所辖养殖水域滩涂。重点开发滩涂贝类底播增殖,虾类、刺参池塘养殖和鱼类工厂化养殖等。
山东半岛东北部区域:指莱州虎头崖至靖海湾,包括烟台(除海阳市、莱阳市)、威海(除文登区、乳山市)等市所辖养殖水域滩涂。近岸要疏减养殖密度,重点发展贝藻立体筏式养殖、鱼类工厂化养殖、深远海装备化养殖及综合型海洋牧场建设等。
山东半岛南部区域:指靖海湾至绣针河口(鲁苏交界),包括青岛、烟台(莱阳市、海阳市)、威海(文登区、乳山市)、日照等市所辖养殖水域滩涂。重点开发高值贝类底播增殖、刺参和鱼虾类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鱼类网箱养殖、贝藻立体筏式养殖等,探索推进深远海智能网箱养殖和深海养殖工船试验,在经济生物产卵场区域建设资源养护型海洋牧场。
(二)淡水养殖水域滩涂开发重点。按照自然区位条件,内陆水域划分为黄河三角洲及沿黄区域、两湖区域、其他区域三个渔业发展区,各发展区因地制宜确定开发重点。
黄河三角洲及沿黄区域:包括东营、潍坊、滨州、德州、聊城、菏泽等市所辖养殖水域。重点进行池塘改造提升,发展生态型设施渔业,开发“上粮下渔、以渔改碱,渔农旅综合利用”,推广中华绒螯蟹、凡纳滨对虾、黄河鲤、观赏鱼等名优水产品养殖,开展垂钓、观光、展会、科普、餐饮等文旅休闲项目,打造休闲渔业品牌。
两湖区域:包括枣庄、济宁、泰安等市所辖养殖水域。实施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升级和尾水治理,加快采煤塌陷地渔业利用以及稻(藕)渔综合种养开发,推广乌鳢、泥鳅、黄河鲤、大口黑鲈、克氏原螯虾、中华绒螯蟹等名优品种。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开展增殖放流,养护渔业资源。深入挖掘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大力发展“好湖好水”为特色的休闲渔业。
其他区域:包括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威海、日照、临沂等市所辖养殖水域。加快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改造升级,发展生态型设施渔业,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拓展城市水系休闲渔业,优化产业结构。
三、养殖水域滩涂保护重点
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空间,将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区域作为保护重点。
(一)海水养殖水域滩涂保护重点。本规划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等海水禁止养殖区作为海水养殖水域滩涂保护的重点。
(二)淡水养殖水域滩涂保护重点。本规划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点湖泊水库、河流、南水北调和引黄济青输水通道等淡水禁止养殖区作为淡水养殖水域滩涂保护的重点。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海水禁止养殖区
海水禁止养殖区,不得开展水产养殖,但允许开展与生态产业相关的活动,如科研考察、重要的生物物种保护及其增殖放流等相关工作。禁止养殖区内现已开展的水产养殖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暂时不能搬迁的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养殖活动。港口航运区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水产养殖活动应予以保留。海水禁止养殖区规划面积7824平方千米(详见附表1)。
(一)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1.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1088平方千米。
2.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702平方千米。
(二)港口航运区禁止养殖区。划定的港口航运区禁止养殖区面积5827平方千米。
(三)特殊利用区禁止养殖区。划定的特殊利用区禁止养殖区面积207平方千米。
二、淡水禁止养殖区
淡水禁止养殖区,禁止一切设施性养殖和投饵性养殖生产活动,但允许开展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如科研考察、重要的生物物种保护及合理的增殖放流等资源养护活动。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人工投饵性网箱、围网养殖。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养殖设施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限期关停并拆除。暂时不能搬迁的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符合相关规定的养殖活动。淡水禁止养殖区规划面积4433平方千米(详见附表2)。
(一)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划定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842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划定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751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1.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划定重点水库禁止养殖区面积158平方千米。
2.河流、干渠禁止养殖区。划定河流、干渠禁止养殖区面积2578平方千米。
3.湿地禁止养殖区。划定湿地禁止养殖区面积104平方千米。
(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止养殖区
1.港口航道禁止养殖区。包括全省所有内河港口航道及安全区。
2.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包括全省所有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包括全省所有风景名胜区水域。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海水限制养殖区
海水限制养殖区,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对养殖方式、品种、容量进行限制,可以开展生态养护型增殖放流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避免改变海岛、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限制养殖区内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标准的养殖项目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零星的原住民可以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养殖活动,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水限制养殖区规划面积13969平方千米(详见附表3)。
(一)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1.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2769平方千米。
2.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2321平方千米。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393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面积3233平方千米。
(三)矿产与能源区限制养殖区。划定矿产与能源区限制养殖区面积551平方千米。
(四)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限制养殖区。划定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限制养殖区面积749平方千米。
(五)保留区限制养殖区。划定保留区限制养殖区面积3953平方千米。
二、淡水限制养殖区
淡水限制养殖区,不进行高强度开发利用,对养殖方式、品种、容量进行限制,可以开展生态养护型增殖放流活动。保护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在限制养殖区内进行网箱、网围养殖等渔业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科学、适度、有序进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人工投饵性网箱、网围养殖。限制养殖区内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标准的养殖项目,限期进行治理,治理不达标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零星的原住民可以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养殖活动,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淡水限制养殖区规划面积3131平方千米(详见附表4)。
(一)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81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704平方千米。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划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面积36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
1.湖泊限制养殖区。划定湖泊限制养殖区面积51平方千米。
2.水库限制养殖区。划定重点水库限制养殖区面积169平方千米,小型水库限制养殖区面积1851平方千米。
3.湿地限制养殖区。划定湿地限制养殖区面积239平方千米。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海水养殖区
海水养殖区划分为海上养殖区和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区规划面积41268平方千米,包括海洋牧场建设区、海底渔业发展区、海上生态立体养殖区、深远海装备化养殖区。陆地养殖区规划池塘养殖面积1000平方千米和陆基工厂化养殖水体2000万立方米。
(一)海洋牧场建设区。依据海区环境生物承载力,以投放人工鱼礁,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核心,科学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在自然产卵场、重点海湾(海域)建设公益性保护型人工鱼礁,限量开发资源,保护濒危物种。在近岸海域投放鲍参增殖礁、藻礁等经济型人工鱼礁,开展海珍品增殖及海草场和海草床建设。在15米以深海域开展生态型人工鱼礁建设,投放大型混凝土构件、新型复合材料构件、废旧船体等,改善生态环境。同步在人工鱼礁区开展移植藻类,增殖水产苗种,补充生物资源,建设有利于海洋生物繁衍生长的天然渔场。以海洋牧场为依托,结合渔村、渔港等人文资源,注重全产业链、全服务链衔接,推进渔业与多产业深度融合。
至2030年,在芙蓉岛、庙岛湾、砣矶岛、南北隍城岛、大小钦岛、芝罘岛、四十里湾、套子湾、牟平北部海域、初村北部海域、阴山湾—泊于、西霞口、爱伦湾、苏山岛、五垒岛湾、乳山外、崂山湾、大公岛、朝连岛、灵山岛、竹岔岛、田横岛、斋堂岛、黄家塘湾、前三岛、海州湾、刘家湾等海域布局50个海洋牧场聚集区。
(二)海底渔业发展区。以底栖贝类和底栖海珍品的增殖为核心特色,对海域滩涂进行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海底渔业开发规模。依据基础调查与动态监测数据,因地制宜,确定增殖种类和养殖容量。根据空间布局和品种类别实施轮捕轮养,建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海底渔业开发工程。在黄河三角洲海域、山东半岛沿海、山东南部海域分别开展大宗贝类、海珍品、高值贝类的海底渔业建设。在近岸沙泥底质海域,稳步发展毛蚶、文蛤、四角蛤蜊等贝类的养护和牡蛎礁的恢复与重建,移植移栽鳗草、鼠尾藻等藻(草)类,发挥环境修复和净化作用。在泥沙底质海域,控制开发强度,开展蛤、蛏、泥蚶的增殖护养,轮捕轮养。在庙岛群岛、莱州湾东北部、山东半岛东部和北部等岩礁及砂砾底质海域,开展刺参、鲍等海珍品的底播增殖,恢复自然种群资源。在10米以深海域,增殖魁蚶、栉孔扇贝、鸟蛤等浅海底栖贝类,有效利用底层空间、拓展渔业发展新领域。
至2030年,在山东半岛东北部、南部区域建设高值贝类底播增殖区,总面积120平方千米;在莱州湾与黄河三角洲区域建设大宗传统贝类底播增殖区,总面积600平方千米;在庙岛群岛、莱州湾东北部、山东半岛东部和北部区域建设海珍品底播增殖区,总面积100平方千米;在莱州湾中东部建设蟹类底播增殖区,总面积50平方千米;在乳山口海域建设高值贝类等底播增殖区,总面积80平方千米。
(三)海上生态立体养殖区。以立体、循环、生态养殖为核心特色,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实现鱼虾贝藻参多营养层级科学增养殖。在莱州湾构建滨海湿地生态立体养殖区、烟威近海构建贝藻混养生态立体养殖区、山东半岛东部构建“海洋蔬菜”生态立体养殖区、海州湾构建资源养护生态立体养殖区。生态立体养殖建设从岸基、滩涂、浅海向深水拓展,重视海洋藻类和耐盐碱蔬菜栽培,大力推广藻、贝(鱼)、参(鲍)生态立体养殖模式,上层实行贝藻兼养,发展网箱和筏架综合养殖;中层实行基于生态鱼礁的鱼虾增殖;底层开展基于藻场、增殖礁的底播增殖,实现产业的绿色化、智能化、高效化。养殖区域严格清洁标准,防止外源污染,配套建设高标准“海上清洁卫生间”,保证海区良好环境。
至2030年,在套尔河入海口、黄河三角洲、莱州湾、牟平、庙岛湾、砣矶岛、南北隍城岛、文登南海、塔岛湾、荣成东部、靖海湾、乳山湾、白沙湾、灵山湾、海州湾、黄家塘湾等海域建设20个万亩、十万亩级海上生态立体养殖示范区,总规模230平方千米。
(四)深远海装备化养殖区。运用现代技术装备,发挥离岸养殖核心特色,探索在黄海冷水团、莱州湾、长岛、牟平、威海褚岛、荣成东部、乳山、文登、竹岔岛、桃花岛、前三岛、海州湾等深远海建设以深水抗风浪网箱、大型智能网箱、养殖工船为主要设施的深远海装备化养殖区,融合应用养殖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实现养殖生产的集约化、装备化和智能化。大型智能网箱的建设要突出大容量、多区域、抗风浪以及水质监测、鱼类监控、投饵、捕捞、网衣清洗等智能化、机械化特色。发挥大型养殖工船苗种培育、养殖生产、饵料输送、鱼类起捕及产品冷藏加工等功能,合理搭配各类海洋装备,创新养殖工艺,开展陆海接力、海淡水接力、品种接力等多种循环养殖模式,实现水产品的互补供给和常态化供给。坚持试点先行,至2030年,建设深远海装备化养殖区10处。
(五)陆基工厂化养殖区。以“健康养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优质”为方向,创新集成水产养殖相关技术,建立环保高效、节水、节能、节地的陆基精准养殖新模式。重点开展陆基工厂化养殖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厂房及繁育池、孵化池、保种池、养成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循环水减污处理系统、病害、水质等监测设备配套,实现人工智能控制。重点建设大宗品种、出口优势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工厂化繁养基地,打造省级海水养殖优良种质研发中心,培育一批“育、繁、产”一体化渔业示范基地。至2030年,陆基工厂化养殖水体达2000万立方米。
(六)池塘养殖区。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原则,建设循环水、废水处理及智能监测系统配套的拟工业化渔业生产基地,形成区域特色,突出现代产业区。以开发和改造养殖池塘硬件设施为基础,促进水产养殖良种、良法在池塘拟工业化养殖生产中的应用,以建设不同生态标准条件的生态池塘为重点,对滩涂、废旧池塘进行工程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至2030年,经整理改造和新建的拟工业化池塘达500平方千米。
二、淡水养殖区
淡水渔业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渔综合种养区、采煤塌陷地养殖区、低洼盐碱地养殖区等。至2030年,规划养殖区面积1842平方千米。
(一)池塘养殖区。对连片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装备水平,强化养殖尾水治理,加强渔用投入品监管,建立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健康、低碳、节水、休闲渔业,严控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池塘养殖水域,提升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至2030年,池塘养殖面积1032平方千米。
(二)工厂化养殖区。重点提升内陆工厂化养殖设施的机械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推广水质高效处理、有机物高效分离和水质循环利用技术,优化养殖品种,扩大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规模效益。建设“工业化”渔业样板区,打造龙头企业,培育工厂化养殖优势品牌。至2030年,工厂化养殖水体达1000万立方米。
(三)稻渔综合种养区。推广适合的稻(藕)渔综合种养技术,完善规程,提高稻(藕)渔综合养殖整体水平,稳步扩大稻(藕)渔综合种养规模,提升产品综合品质及种养总体经济效益。至2030年,稻(藕)渔综合种养面积585平方千米。
(四)采煤塌陷地养殖区。按照因地制宜、宜渔则渔原则,进行塌陷地渔业开发利用。重点实施采煤塌陷地生态修复技术、渔业综合利用技术,根据塌陷地底质、水质、生物资源状况进行品种、养殖模式的筛选以及水质净化等工艺设备的配套,恢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发挥塌陷区资源优势,挖掘塌陷地养殖潜力,拓展内陆渔业生产发展空间。至2030年,新增采煤塌陷地养殖面积111平方千米。
(五)低洼盐碱地养殖区。发挥黄河三角洲及沿黄地区低洼盐碱地的资源优势,规范低洼盐碱地开发行为,在宜渔区域进行渔农综合开发利用,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增强管理能力。集成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上粮下渔、上林下渔、上草下渔”等模式,精准实施不同盐碱类型养殖技术,筛选和培育耐盐碱的养殖新品种。至2030年,新增低洼盐碱地养殖面积114平方千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规划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合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依法管理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健全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制度,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全省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加强用途管制,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水产养殖生产执法,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三、创新扶持政策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渔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渔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开展渔业互助保险、渔业商业保险,用好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
四、完善生态保护
加强养殖污染防控,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尾水治理,防止残存饵料、粪便、投入品等随养殖尾水直接入河或入海。加强重点养殖排水口和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排水口监管,对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因子进行监测。
五、加强宣传推介
各级政府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时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为规划落地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增强从业者的法制意识、生态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水产养殖发展环境。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本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一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总体上是有利的,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但大多数不利影响是短暂、可控的,严格执行规划可以把不利影响减轻、避免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一)有利影响
1.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前提下,对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科学划定养殖分区,提出合理的空间布局、开发重点和保障措施,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
2.加快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产业体系,优化提升传统养殖产业,推广池塘标准化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海洋牧场增养殖、稻(藕)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实施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系统提升工程,推广名优品种,推动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将科学开发利用水域资源落到实处。
3.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指导、约束水域滩涂渔业开发利用活动,维护绿色可持续的水域生态环境,有利于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的利用养殖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水域资源,加强水域生态保护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水资源的自然再生产能力。
(二)不利影响
1.产业发展对环境造成一定压力。目前,水产养殖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粗放的开发模式尚未得到彻底转变,规划虽然明确了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但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渐进过程,一段时间内产业发展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海陆污染同防同治机制不够完善,对环境造成一定压力。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关键是陆海污染同防同治,健全联动治理机制,但目前这种联动机制尚在完善,有效提升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3.养殖活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养殖尾水直排或未达标排放,超标的氮、磷、悬浮物等会造成附近水域水质富营养化,严重影响地表水水质;渔业活动中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光照、噪音、垃圾、生活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坚持绿色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产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科学开发水资源,优化养殖规划空间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着力推动水产养殖低碳绿色循环发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二)从严生态管控。严格落实养殖区域划分,管控养殖规模,控制水域资源开发强度,保障水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推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持续完善联动治理机制,实施海陆统筹、河海兼顾、一体化治理,用法律和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强化约束性指标落实。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聚集区要配备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开展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尾水治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明确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严禁养殖尾水直排。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加强监测和治理,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对水产养殖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新建水产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生态环境对项目实施的响应及时优化调整实施方式,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支持水产养殖参与生态保护和资源养护活动。充分发挥生态渔业对水域环境的修复功能,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实施以人工鱼礁、增殖放流、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重新构建立体岸带生态系统,增加渔业碳汇。
三、初步评价结论
规划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水产养殖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合理管控养殖区域和规模、明确养殖区内养殖尾水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和尾水排放标准等,最大限度的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升水域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规划的实施有利于统筹海陆资源开发、产业培育、生态建设,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规划效力和修编
各市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进一步明确功能区具体位置,细化管控措施。功能区依法依规变更的,执行变更后的功能区管控措施。因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大项目建设等调整导致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发生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程序对本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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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