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城市化进程导致大量城中村村民与非本村村民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非本村村民出资,在村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出租、出售行为,这种情况在南方经济发达且城中村较多的地区尤为普遍,以下对东莞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作简单梳理。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宅基地集体所有,只能用作本村村民使用,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双方对建成房屋的分配实质上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也转让给了非本村村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的,合同必然是无效的。
其次,无论是村民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房屋出售款项、赔偿搬迁费用、房租,或者出资方起诉要求村民赔偿建房损失,均出现少部分判决认为违法建筑首先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损失再提起民事诉讼的裁判观点,进而驳回起诉。
再次,大部分判决是依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进行裁判,即民法典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村民收取的押金予以返还,对于出资方主张的建房损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ctype":2,"value":"377adab44aed2e73a64562b09501a18b86d6faf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77adab44aed2e73a64562b09501a18b86d6faf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另外,实践中往往还有另外一种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即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以合作建房名义签订合同,该类纠纷处理较为简单,即合同为无效合同,出售方返还购房款,购买方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施工双方诚信缺失。
在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中施工双方大多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的建房施工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极易发生纠纷。
解决科学合理建房,避免盲目跟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分析:
村民能否起诉村委合,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中华人民兵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有权处分其管理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本案村民以村民委员合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由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
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分析:
施工双方诚信缺失。
在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中施工双方大多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的建房施工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极易发生纠纷。
解决科学合理建房,避免盲目跟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村与村之间土地争议,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负责解决;
如果当事村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宅基地纠纷可不可以起诉
宅基地纠纷可以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如下:
1、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二、行政诉讼的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对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是: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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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工作先进材料,农村建房合同纠纷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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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