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武汉27家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武汉#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2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90多万元至39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04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2份,票面额累计3969.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1.3.简要案情:史某某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1张,发票金额共计194.59454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谭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2.3.简要案情:谭某某作为财务人员,总经理指使,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56.467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322刑初1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金额41254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1.案例二:周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181刑初49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4682222.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1.案例三:丘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503刑初15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在明知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为多列支成本、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仍帮助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4份,虚开金额7676502.7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退出非法所得,对被告人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金额达到2000万的,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知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
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
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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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分家析产政策,虚开发票犯罪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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