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桥拆迁最新消息图,趁发生事故骑走他人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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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西安金桥拆迁最新消息图,趁人不注意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趁人不注意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9年9月,吴某来到蔡某经营的摩托车专卖店,谎称要购买一辆摩托车,并说所带现金不够,需要回家拿钱付款,并让蔡某搭乘该摩托车一同回家取钱。吴某驾驶该摩托车搭乘蔡某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吴某谎称摩托车马力不够,让蔡某先下车。蔡某信以为真遂下车,吴某乘机驾驶该车逃离。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5800元。

【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抢夺罪论处。吴某趁蔡某不备,公然将摩托车开走,是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吴某将摩托车开走的行为,不是暴力性抢夺行为,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金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是其行为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他人对财务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关系,盗窃罪的占有手段行为是相对平和的,对人的身体没有危险的。

其次,在本案中,摩托车脱离蔡某的紧密占有,吴某将其开走的行为,不具有暴力性和致被害人伤亡的危险性,故不是抢夺行为。但这种较为平和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并取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综上,结合吴某的行为性表现,可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二、私自移动他人摩托车造成损坏

法律分析:

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三、趁发生事故骑走他人的摩托车

刘某看见一个小伙子骑摩托车将一个妇女撞伤了,小伙子因无钱给妇女治伤,而一筹莫展,刘某于是便“好心”地拿出42元钱叫其带妇女去治伤,拿药时又借了50元给小伙子,小伙子感激不尽,尔后刘便提出同小伙子一起回其家取钱,以便在路上找机会将小伙子的车子弄走。

在路上刘某先是找机会将车的打火开关关了,想趁小伙子推车时,趁其不备,将车骑走,未得逞。

刘某又心生一计,坐在摩托车后架上故意晃动身子,致车撞在公路边石庄上倒地。

即骗小伙子去捡石头正车龙头,就在小伙子去捡石头时,刘某不顾小伙子的呼喊迅速将车打燃骑走。

一、构成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本文认为,刘某趁车主去捡石头不备,公然强行将车子骑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的主观目的,构成抢夺罪。

区别诈骗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方式不同。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

这里的“自愿”并非出自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在诈骗行为人的欺骗下,使他们产生了错觉而信以为真所致,也可以说是上当受骗所致。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

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产。

以上四个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可缺少。

而且作为诈骗的被害人因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因而在失去财物时当时不会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财物受到了侵犯。

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

这里的“公然夺取”应理解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其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但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暴力威胁作后盾,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公然抢夺行为,具体表现为可以从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手中或身上抢走,也可以趁财物所有者不备,抢走放在被害人身旁,由被害人控制的财物。

但无论那种情况,被害人遭到侵害时,会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

本文认为对抢夺罪的理解必须将“抢”和“夺”结合起来。

首先,“抢”、“夺”都表明,行为人从被害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占有财物的。

“抢”、“夺”二者在含义上相同,都是指“使失去”,其次,“抢夺”也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对财物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排除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控制来非法占有财物,使得被害人来不及反抗。

第三,“抢夺”的行为方式表明,被害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了抢夺行为正在发生,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行为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犯罪的。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及其性质,但也知道被害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被害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其财物被抢夺。

这充分说明了抢夺罪中“公然性”的特点。

本案中,刘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颇费心机,使出了以假乱真和想金蝉脱壳的伎俩。

从表面上看,刘某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使用了一系列的期骗手段,如充当好心人一二再再二三地“借钱”给被害人,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骗得了被害人的好感,使被害人以为他是一个好人,而放松了警惕,从而为他以后非法占有摩托车打下了基础,尔后又故意将打火开关关了,并叫小伙子下车去推车,想趁机将车弄走,未得逞。

刘某又在车后故意摆动,将车弄倒,并故意叫小伙子去捡石头,来将摔歪的车龙头砸正,此时,被害人完全被麻痹,刘某趁机不顾小伙子的叫喊迅速地公然地将车骑走,非法占为已有。

从上列一系列行为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先实施的一系列欺骗行为,实际上是为他最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公然夺取车子创造条件,而最终非法占有车子是采用的不顾被害人的制止公然地迅速地将车夺取的手段获取的,先实施的欺骗行为是为抢夺行为作掩护和辅垫。

所以此案完全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应定抢夺罪。

四、摩托车带人违法吗

一、摩托车带人违法吗1、摩托车载人不违法,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考摩托车驾照需要哪些材料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证明》;

4、本人近期6张正面免冠、白底、头像约占照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光学照片。

五、摩托车载人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六、人不在摩托车交警拉走可以吗?

法律分析:

属于侵权的行为,应该赔偿您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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