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好心母亲替女儿卖房,不料却被买方告上法庭
【房屋买卖合同】未得母亲认可卖房 状告女儿买家 母女共同买房女儿私自卖掉 今年58岁的汪霖,在2008年与女儿张倩一起购买了房屋一套,她占有该房屋10%的份额,女儿占有90%份额。
去年,张倩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与李宏及重庆市朗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她和母亲经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自愿将二人拥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
张倩独自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并收取了李宏交付的定金1万元。
为证明自己有权处置和母亲共同拥有的房产,张倩还在当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有权代母亲处理位于小龙坎的这套物业。
去年4月,李宏再次给付张倩购房款6万元。
张倩在收款后便将与母亲共同拥有的房屋交付给李宏。
李宏和妻子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
发现房屋被卖状告女儿买家 去年底,汪霖发现房屋被女儿偷偷卖掉,便将女儿及买房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宏表示,张倩和汪霖是母女关系,都是自己所购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当时自己购买房屋时,张倩出具了她有权出卖该房屋的承诺书,她和妻子才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
而汪霖在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她已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他们不同意汪霖的诉讼请求。
被母亲告上法庭的张倩也表示,自己代表母女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未得母亲认可 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张倩把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经过作为房屋共同权利人的母亲的同意,事后也没有获得母亲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此外,李宏称汪霖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由于李宏没有举证证明他与张倩和汪霖就默示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汪霖的不作为应当视为追认。
因此,李宏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上述观点,法官一审判决张倩与李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
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李宏和妻子要将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交付给汪霖。
母亲和女儿共同购买房屋,母亲持有该房屋10%产权。
谁知女儿未经她的同意,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
为要回房产,母亲将女儿与买房者一同告上法庭。
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女儿与买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判令买房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所购房屋。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如果是有权单独处分并已过户,则属于正常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如果是有权单独处分并已过户,则属于正常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未得母亲认可卖房 状告女儿买家 母女共同买房女儿私自卖掉 今年58岁的汪霖,在2008年与女儿张倩一起购买了房屋一套,她占有该房屋10%的份额,女儿占有90%份额。
去年,张倩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与李宏及重庆市朗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她和母亲经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自愿将二人拥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
张倩独自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并收取了李宏交付的定金1万元。
为证明自己有权处置和母亲共同拥有的房产,张倩还在当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有权代母亲处理位于小龙坎的这套物业。
去年4月,李宏再次给付张倩购房款6万元。
张倩在收款后便将与母亲共同拥有的房屋交付给李宏。
李宏和妻子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
发现房屋被卖状告女儿买家 去年底,汪霖发现房屋被女儿偷偷卖掉,便将女儿及买房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宏表示,张倩和汪霖是母女关系,都是自己所购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当时自己购买房屋时,张倩出具了她有权出卖该房屋的承诺书,她和妻子才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
而汪霖在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她已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他们不同意汪霖的诉讼请求。
被母亲告上法庭的张倩也表示,自己代表母女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未得母亲认可 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张倩把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经过作为房屋共同权利人的母亲的同意,事后也没有获得母亲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此外,李宏称汪霖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长达8个月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由于李宏没有举证证明他与张倩和汪霖就默示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汪霖的不作为应当视为追认。
因此,李宏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上述观点,法官一审判决张倩与李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
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李宏和妻子要将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交付给汪霖。
母亲和女儿共同购买房屋,母亲持有该房屋10%产权。
谁知女儿未经她的同意,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
为要回房产,母亲将女儿与买房者一同告上法庭。
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女儿与买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条款无效,判令买房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所购房屋。
法律分析:
不需要。
卖房子不需要子女同意,除非有子女的名字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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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居安区拆迁计划公示,未得母亲认可卖房 状告女儿买家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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