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的证明目的,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对屋内物品如何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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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的证明目的,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对屋内物品如何证据保全

一、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对屋内物品如何证据保全

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时,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步骤如下:

一、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强制拆迁房屋的情境中,被拆迁方(即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

申请时,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确保法院能准确理解并裁定保全措施。

二、法院裁定与执行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将会裁定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证据的损毁或丢失。

三、保全方式

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房屋内的物品,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清单记录以及必要时封存原物的方式进行保全。这样做可以确保在强制拆迁后,相关物品的状态和价值能得到准确记录和证明。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对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需要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并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强制拆迁中是否进行证据保全;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妥善处理纠纷至关重要。

纵观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采取证据保全。

一、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二、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三、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五、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的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是指公证机关在房屋拆迁之前对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至于因为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运用,一旦

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的证据可查。

拆迁证据保全一般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要求办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房屋拆迁的方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

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四、房屋拆迁要注意证据保全

1、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2、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5、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租赁许可证,对无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一、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边房屋的价值、房屋楼龄、面积、房屋的使用性质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妥善处理纠纷至关重要。

纵观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采取证据保全。

一、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二、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三、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五、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六、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进行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后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被拆迁人可以针对物品受损情况要求赔偿。

行动建议:

行政机关在强拆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自己也需要做好证据保全,在实践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一旦法院确认违法后,我们可以向有安置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在申请行政赔偿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越充分,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吗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

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

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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