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拆迁农村土地,农转居自留地违建拆除后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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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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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北京违建拆迁农村土地,农转居自留地违建拆除后地归谁

一、农转居自留地违建拆除后地归谁

农转居自留地违建拆除后地归集体所有。

详细分析如下:

一、自留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就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因此,农转居自留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二、违建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变化

虽然自留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但使用权是分配给农民个人的。当自留地上出现违建并拆除后,并不意味着个人失去了自留地的使用权。然而,如果违建行为导致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如转为建设用地等,那么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一般情况下,违建拆除后,自留地的使用权仍会保留在个人手中,但个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同时,如果地方政府有相关规定对违建拆除后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或收回,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论

综上所述,农转居自留地违建拆除后,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会保留在个人手中,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来确定。如果个人对自留地的使用权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农村自留地征用补偿吗

一、户口迁出后,老家宅基地如何处置1、户口迁出后,老家宅基地的处置如下:

(1)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房屋完好,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进行翻修、重建;

(2)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村集体直接收回宅基地;

(3)集体成员中的子女户口迁出而父母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父母名下,房屋可以重新修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自留地建房属于违建吗,拆迁有补偿吗

一、自留地建房属于违建吗,拆迁有补偿吗

1、自留地建房属于违建。

违建房屋,拆迁时应当补齐相关的证件,积极的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才尽可能的有补偿。

2、自留地属于农用地,不可以直接拿来建房,要是没有通过审批就直接在自留地上修建房子,属于违建。

只有申请办理了农用地变更建筑用地才可以开始建房。

二、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三、违建被非法强拆能获得补偿吗

1、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可以获得补偿,但前提要确定强拆是没有按法律的规定进行拆除的,那么才会有权主张自己的利益。

2、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服此拆除的,那么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

四、除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其他的土地拆迁吗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宅基地和自留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其性质是同林盘地、宅基地一样具有超越普通集体所有耕地的接近完全权利的性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长期使用就等同于无限期使用,因此任何组织在没有征得农户同意是没有调整、回收甚至是没收的权利的。

二、 自留地可以建房吗 不能私自的在自留地上进行建房。

如果想要在自留地上建造房屋,应向当地村委首先进行申请,村委审查核实通过后,即在村里粘贴公示,公示没有产生异议,就上报予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在当地的乡、县政府审查批准通过后,国土资源局便办理自留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自留地在转为建设用地后,申请人还得到当地的住房建设部门去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若农民在没有经过审批就在自留地上进行建造房屋的话,这是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那么,农民就应该及时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

要是补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没有通过的情况下,那么自留地上的房子就会要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

非法而占用土地进行建造房屋,相关的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那块土地,同时还要拆除其违法建造的房屋。

三、 宅基地和自留地可以继承吗 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所以不可以作为 遗产继承 。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 房屋产权 属于公民自有,可以 继承 ,按照我们法规规定,地随房走得原则,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自留地不能继承,可以通过变更使用权而继续使用。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户口迁出后,老家宅基地、自留地如何处置?

一、户口迁出后,老家宅基地如何处置1、户口迁出后,老家宅基地的处置如下:

(1)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房屋完好,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进行翻修、重建;

(2)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村集体直接收回宅基地;

(3)集体成员中的子女户口迁出而父母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父母名下,房屋可以重新修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六、闲置的宅基地村委有权收回吗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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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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