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当前基层治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基层党组织统领基层工作能力不强,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与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适应,与转型目标不适应。二是基层治理主体单一。
目前村委会仍然是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社区职能、村行政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管委会体制,在性质和功能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基层组织行政负担过重。本村集体经济受益大部分支撑管理费用以及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办理费用。
2、群众参与基层治理还相对较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最基本元素。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和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主体意识非常淡薄,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再加上农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参与村务决策等公共事务,更缺乏主动意识。
3、社会矛盾纠纷压力大、人口管理压力。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基础工程大力推进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等方面纠纷,因为该类纠纷涉及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涉及部门多,问题具体,化解难度非常大。
尤其是街办,多名稳控人员“信访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节点便到上级政府上访,对包保单位施压,坚持常年上访乃至非访、缠访、闹访,成为基层治理的不稳定群体。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近几年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大量的外迁户及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县城生活、居住并寻找就业机会,对县城的基础服务、治安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从眉县目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来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拨付,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正常开支。
加之,很多村民因常年在外务工并买了房子,他们是不愿意为村庄的公共事务掏腰包的。大多数人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基础是根本不具备的,治理工作自然进展缓慢。
5、提供服务能力相对不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受资金、人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很多基层社会治理机构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给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还存在数量不足、方式落后等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6、人员队伍建设难度加大。就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看,主要存在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年轻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损害了基层干部队伍的形象。
当前,虽然通过“大学生村官”等活动,解决了一部分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整改措施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理顺治理事权。通过对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地调查,发现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甚至缺乏。正是因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才会出现村委会超自治权、村两委争权、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自治权力的侵蚀等问题。
就现在的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参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主要还是《宪法》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基层工作条例,但是,因为这些制度、条例都比较抽象,缺乏针对性,所以,乡镇政府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
根据这种情况,应该出台类似于《村民自治法》的制度,进一步规定乡镇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关系,明确村两委职责,划分领导权与管理权,厘清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各自的权力范围。
即:政府行使监督权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行使领导权,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基本方面的领导;村级自治组织行使管理权,管理本村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分析:
问题:
1、基层组织能力薄弱。
2、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够。
3、封建迷信,历史沉渣泛起,不断侵蚀着乡风文明建设的根基。
4、法治观念缺失。
5、群众参与治理意识不。
对策:
1、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3、要深化乡村文明建设。
4、注重乡村社会治理的群众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问题,基层党组织弱化,重管理轻治理。
督查检查太频,问责追责过滥,基层权责不清,完成任务流于应付。
对此需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引领功能,建立健全强化村党组织政治领导的制度机制,引领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增强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如下:
1、当前基层治理体系还不完善。
基层党组织统领基层工作能力不强,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与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适应,与转型目标不适应。
2、群众参与基层治理还相对较少。
目前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和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主体意识非常淡薄,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再加上农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参与村务决策等公共事务,更缺乏主动意识。
3、社会矛盾纠纷压力大、人口管理压力。
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基础工程大力推进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等方面纠纷,因为该类纠纷涉及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涉及部门多,问题具体,化解难度非常大。
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从眉县目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来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拨付,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正常开支。
5、提供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法律分析:
问题:
1、基层组织能力薄弱。
2、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够。
3、封建迷信,历史沉渣泛起,不断侵蚀着乡风文明建设的根基。
4、法治观念缺失。
5、群众参与治理意识不。
对策:
1、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3、要深化乡村文明建设。
4、注重乡村社会治理的群众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法律分析:
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低。
行业自治组织、群众性组织(公益性)发展不充分,很多该由行业自治的事项都靠政府增加人财物投入来管理,这是不可持续的,既加大了行政成本,政府也无力管好。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一遇到问题就靠无限增加人财物的办法去解决,形成恶性循环。
社会治理应该千方百计提高社会化水平,减少行政成本,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治理成本最小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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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对策,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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